经审理查明:
1.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付喜爱经被告人马丁群介绍,在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101房间内,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11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马丁群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付喜爱索要到介绍费人民币1000元。
2.2017年3月7日左右,被告人付喜爱与王某1微信联系,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5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付喜爱如约将上述冰毒藏在闽侯县南屿镇元某村元某小学附近小巷的垃圾堆里,由王某1自行前往约定地点拿到冰毒后微信告知付喜爱。
3.2017年3月25日左右,被告人付喜爱与王某1微信联系,再次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5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付喜爱如约将上述冰毒藏在闽侯县南屿镇元某村元某小学附近小巷的电线杆边上,由王某1自行前往约定地点拿到冰毒后微信告知付喜爱。
4.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付喜爱与曹某微信联系,商定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200克冰毒。当日23时许,被告人付喜爱如约携带一袋冰毒(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201.51克,毒品含量66.4%)窜至福州市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旁的华莱士店门口欲交给曹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涉案毒品也被当场扣押。
5.2017年4月11日1时许,侦查人员前往被告人付喜爱的租住地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查获一把钥匙,在场的被告人蒋云明知被查获的钥匙为付喜爱藏匿毒品的房间钥匙,为掩盖、包庇被告人付喜爱的罪行,其谎称该把钥匙是自己湖南老家房门的钥匙,妨碍了侦查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侦查。被识破后,侦查人员用查获的钥匙打开了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二楼201房间,并在该房间厨房灶台下一烧水壶内查扣到被告人付喜爱藏匿在此的六袋冰毒(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381.04克,毒品含量在58.2%至66.7%之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扣押毒品、电子秤的照片,证实涉案的毒品实物。
2.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付喜爱处扣押一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206.34克(含袋重),六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408.02克(含袋重),小长方形银色电子秤一台。
3.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福建省毒品案件样品留存收据,证实本案实际上缴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68.35克。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付喜爱、马丁群、蒋云的到案过程。
5.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付喜爱、马丁群、蒋云的户籍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6.通话清单、话单分析说明,证实付喜爱、马丁群、何某1三人于2017年2月19日22时许至2月20日凌晨0时许以及2月20日10时许至12时许有多次通话记录,印证了该三人在本案的有关供述和证言;此外,付喜爱、马丁群、肖某秀于2017年2月22日至3月7日也有多次通话,印证了付喜爱、马丁群在本案的有关供述。
7.情况说明,鼓楼刑大街面中队副中队长梁某、民警黄某证实2017年4月10日晚23时许,鼓楼刑警大队在曹某的配合下,在福州市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旁的华莱士店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付喜爱,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称重含袋重约206.34克)。4月11日凌晨1时许,通过预审,鼓楼刑大民警前往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付喜爱的暂住处搜查,在其暂住处发现其男友蒋云躺在其床上,在民警对其暂住地实施搜查时,发现在床边的桌子上有一把房门钥匙,民警黄某询问犯罪嫌疑人付喜爱这把钥匙是哪里的付喜爱回答是蒋云的,民警梁某又转而问蒋云钥匙是哪里的蒋云回答是其自己湖南老家的钥匙。民警梁某就把钥匙交还给蒋云,继续搜索可能藏毒的地方,未果。随后,民警黄某通过询问房东方某1得知,付喜爱的一个老乡何永富租住在二楼201房间,付喜爱有201房间的钥匙。遂就地对付喜爱展开预审攻坚,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付喜爱交代自己将毒品藏匿在二楼201房间的事实,并告诉民警201房间的钥匙就是先前警察搜到放在桌子上的那把钥匙,蒋云也交代因为想帮助付喜爱隐瞒毒品藏匿在二楼201房间而对民警撒谎的事实。随即鼓楼刑大民警便带着犯罪嫌疑人付喜爱前往二楼201房间内搜查,并在201房间内厨房灶台下的一个旧烧水壶内搜出付喜爱藏匿的六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称重含袋重共约408.02克)。本案中,公安人员于2017年4月10日23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旁的华莱士店门口抓获付喜爱,并从其身上搜出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称重共计201.51克,其中上缴195.88克,留存取样5克,送检样本0.63克,损耗可忽略)。4月11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前往付喜爱暂住地搜查,并从其暂住处二楼(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二楼201单元)房间厨房灶台下的一个旧烧水壶内搜出付喜爱藏匿的六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称重共计381.04克,其中上缴372.47克,留存取样5克,送检样本3.57克,损耗可忽略)。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暂住证,证实何永富租住了方某1位于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村委西北侧的住房(小元峰60号民房)2楼201室,付喜爱租住了1楼101室。
9.自述材料,证实付喜爱亲笔书写自述材料,承认其于2017年4月10日贩卖200克冰毒给“红妹”时被抓,警察在其住的房间搜出其藏匿的冰毒408.02克;其还于2017年2月20日左右卖给“何某4”冰毒100克,3月17日左右卖给“傻逼”冰毒60克,3月24日左右卖给“科会”冰毒20克。蒋云亲笔书写自述材料,承认知道付喜爱平时有进行毒品交易,以及案发时公安人员从付喜爱暂住处当场搜查到毒品的事实。
10.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的时候,其在外面玩的时候认识一个外号叫“专专”的男子,之后跟“专专”一起吸食了两、三次冰毒。后来通过“专专”又认识了他老婆,大家都叫她“嫂子”。今年3月份的时候,“嫂子”有让其帮忙联系人去找她买毒品,所以“嫂子”肯定有毒品。“嫂子”是湖南人,年龄40岁左右。她电话号码是152XXXX6830,其二人都是用微信交流的,“嫂子”的微信名叫“奋斗”。2017年4月10日21时23分,其用自己手机(号码158XXXX4743)上的微信(微信号XXX,微信昵称曹某)给“嫂子”发微信(微信昵称“奋斗”)说要200个,并问她最低多少钱。嫂子说最低110,经讨价,“嫂子”同意100元交易,并让付现金。其让她把东西送过来,就发了一个“晋安区新店镇沁园支路崎峰境附近”的微信位置给嫂子,之后其跟着警察到了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32号名桂佳园小区门口的华莱士店,民警事先埋伏好后,等嫂子来。到了当天晚上23时23分的时候,嫂子发微信语音称她已经到了,接着嫂子在门口被民警抓获了。
经照片辨认,证人曹某辨认了付喜爱。
11.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通过“小马”认识了“嫂子”,40多岁,外地口音,2017年2月20日的凌晨,其和“小马”一起到闽侯县南屿镇的一所小学附近的民房里,向“嫂子”的中年女子购买了100个冰毒,付给了对方1000元,通过其的微信(微信号:XXX)转账给“嫂子”的微信(微信号:XXX)转了9000元。
经照片辨认,证人何某1辨认了马丁群、付喜爱。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7年3月7日左右,其通过一个朋友知道有个女的卖冰毒,于是加了微信跟她联系,她的微信名“奋斗”,联系后,谈好价钱,一克冰毒120元,其买了5克,转给她600元,之后她把毒品放在南屿那边的元某小学门口附近的垃圾堆,其就过去拿了。2017年3月25日左右,其又通过相同的方法跟她联系后,又买了5克冰毒,也是以120元每克的价格,她把冰毒放在元某小学门口附近的电线杆,其就过去拿了。
13.证人方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付喜爱向其租住了其自己盖的那栋民房一楼的一个房间101单元(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租赁期限为六个月,每月房租350元人民币,押一付一的方式,并签订了合同,在签合同之前,如果她还没搬走,就直接自行续租,租金不变。之后她就自己一个人住进来了。2015年10月28日,付喜爱称她一个湖南老乡也要租其家的房子二楼,也就是福建省闽侯县南码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二楼201单元,于是其和她的老乡何永富签订了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每月房租350元人民币,押一付一的方式。2017年3月份的时候,其看到一名男子也住在付喜爱租的101房间内,于是就问付喜爱,付喜爱说这个男的是她老公蒋云。2017年4月11日2点左右,警察问其付喜爱租住的情况,其如实说完之后,警察带着付喜爱一起到楼上201房间搜查,警察在付喜爱的指认下从201房间内的厨房灶台下的旧烧水壶里搜出了一袋冰毒,付喜爱也在警察的拍照录像下承认了这一大袋冰毒都是自己拿来贩卖的冰毒,之后警察就把付喜爱、付喜爱的老公和冰毒带走了。
经照片辨认,证人方某1辨认了付喜爱、蒋云、何某3。
14.提取笔录,2017年4月1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抓获付喜爱时,当场从其身上的黑色挎包内提取出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含袋重约206.34克)。
15.搜查笔录、照片,2017年4月1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抓获付喜爱后,在付喜爱指引下前往其暂住处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进行搜查,在该民房二楼201房间内搜出六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经称重含袋重约408.02克)。
16.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付喜爱辨认出其暂住处及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其藏匿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其与曹某交易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其与肖某秀交易毒品的地点。马丁群辨认出付喜爱的暂住处就是付喜爱贩卖毒品给何某1的地点;蒋云辨认出付喜爱暂住处、贩毒和藏匿毒品的地点。
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对付喜爱贩卖毒品给曹某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3号名桂佳园门口)进行勘验。
18.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经检验,马丁群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吗啡(海洛因)、氯胺酮(K粉)检测试剂板检验呈阴性。
1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经检验,付喜爱的尿液经吗啡、海洛因及其衍生物、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衍生物、氯胺酮(K粉)及其衍生物试剂检验呈阴性。
20.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7)1508号检验报告,经检验,被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1.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159号毒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检材一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4%、检材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7%、检材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4%、检材四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2%、检材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4.0%、检材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3%、检材七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6%。
22.证人曹某对其使用的手机号为158XXXX4743的蓝色魅族牌手机(串号868013023976149)上的通讯录、聊天记录等内容予以辨认,证实曹某在微信上与付喜爱(微信昵称“奋斗”,手机号152XXXX6830)商妥购买毒品事宜。
23.证人何某1对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支付交易记录予以辨认,证实2017年2月20日凌晨00:54及中午12:30何某1分别通过微信支付给付喜爱(微信昵称“奋斗”)9000元及2000元的事实,印证了何某1、马丁群对该起毒品交易的供述。
24.被告人付喜爱对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转账记录予以辨认,证实付喜爱(微信昵称“奋斗”)在微信上与曹某商妥购买毒品事宜以及印证了其所供述的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
25.被告人马丁群对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支付转账记录予以辨认,证实其收取付喜爱支付的介绍费1000元及何某1曾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付喜爱用于支付部分毒资。
26.被告人付喜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是2017年2月19号到的福州,一个姓何的老乡让其带了100个冰毒到福州先卖,这100个冰毒其到福州第二天就卖掉了。大概2017年3月份的一天,姓何的老乡和另一个叫“梅花”的老乡从湖南拿了800个的冰毒到福州,其中“梅花”拿走了100个说是去莆田卖,当时他们是让其帮他们卖,把福州市场打开,如果卖掉一千克冰毒就给12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拿到这些冰毒之后,就一直把这700克冰毒藏在201房间内,期间也陆陆续续卖了一些。2017年2月20日的凌晨,一个叫“何某4”(经辨认是何某1,女,吉林省长春市人,身份证号)通过朋友“秀秀”(马丁群)介绍到其闽侯南屿暂住处买冰毒,何某4一共买了100个冰毒,这100个冰毒也就是之前姓何的老乡在湖南老家给带来福州卖的,当时卖给何某4的价格是每个130元,100个就是13000元人民币,何某4当场就给了现金2000元,并通过她的微信(微信号:XXX)向其的微信转了9000元人民币,在交易后又转了2000元。当时微信上“秀秀”向其讨要了介绍费,其当时就通过微信转账给她微信(微信号XXX)转了1000元,之后她们就都叫车走了。2017年3月初的一天,有一个微信名字叫“无奈”(微信号:XXX)的男子通过一老乡“尹忠亮”微信介绍后用微信联系其,以120元每个的价格向其买了5个(约5克),一共是600元,他说要先欠600元,其在把五个冰毒用一个透明塑料袋包好放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元某小学附近小巷的垃圾堆里,他拿到之后有给其发微信说五个冰毒已经拿到手了。还有一次是2017年3月20日左右,他先转给500元人民币,再欠其100元,其将五个冰毒用小的透明塑料袋装好放进一个芙蓉王的烟盒里,再藏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元某小学附近小巷的电线杆边上,“无奈”拿到之后也一样发微信告诉其五个冰毒已经拿到。2017年4月10日21时许,曹某通过她的微信(微信号:XXX)跟其的微信(未设置微信号,微信昵称:“奋斗”)联系,说要买200个冰毒,因为前几天其就有让她帮忙介绍几个买冰毒的人。曹某问其一个冰毒最低价格是多少,其说110元每个,之后她又还价到100元每个,并承诺说会当场一次性付现金,也就是付20000元人民币,但要其送货到她家(经辨认是福州市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大概23时许的时候,其带上事前准备好的约200个冰毒到了华莱士门口,还没来得及把冰毒交给曹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警察当场从其的黑色小挎包内搜出200个冰毒,并进行了拍照确认。其被抓获后,带警察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暂住处,当时其的情人蒋云(经辨认:蒋云,男,湖南双牌县人,身份证号)睡在房间的床上,警察问其他冰毒藏在哪里,其说不知道,警察就找了很久,之后问了房东的电话(137XXXX8120),房东来了之后一会,警察把其带到二楼的一个房间内,这个房间是其一个老乡“何友富”租的,他已经回老家好几个月了,但是房间钥匙是其找房东要了一把,房租也一直都是“何友富”付的。其看警察已经就找到藏冰毒的房间了,于是就自觉告诉了警察冰毒藏的具体位置,冰毒也就是放在厨房灶台下一个旧的水壶里,警察当场从水壶里搜出五袋冰毒(编号为(2)至(6),重量经称重分别为:编号为(2)含袋重约35.5克;(3)含袋重约44.38克;(4)含袋重约30.9克;(5)含袋重约103.18克;(6)含袋重约177.94克)、一些装过冰毒后残留的袋子(编号为(7),经称重含袋重约16.12克。五袋冰毒共计含袋重约408.02克)和一个用来称冰毒重量的秤,民警当场就拍照确认。
经照片辨认,被告人付喜爱辨认出何某1就是“何某4”,马丁群就是“秀秀”,蒋云,王某1就是“无奈”。
27.被告人马丁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是通过男朋友李科会认识“嫂子”的,她看上去30多岁,长头发,身材较胖,湖南人;其与“何某4”因为吸毒被关在一起,在拘留所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她看上去50岁左右,东北人,身材较矮偏胖。2017年2月19日晚上,“何某4”(何某1)问其有没有地方拿“货”,就是问其有没有地方买冰毒,因为之前“嫂子”有让其帮她介绍买毒品的人,所以其就告诉“何某4”有地方买毒品,之后其就联系了“嫂子”,20日0时许其就带“何某4”,去闽侯南屿“嫂子”家(经辨认是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其二人到“嫂子”家房间里的时候,“嫂子”已经准备好了一袋冰毒(100个冰毒,约100克)在等待,随后“嫂子”就把冰毒给了“何某4”,因为嫂子家里没有秤,所以去之前就让其带个秤过去,何某4和嫂子现场就用其带去的这个秤要称重这袋冰毒的重量,弄了很久还是不会用,最后嫂子向何某4保证这袋冰毒肯定超过100克,只会多不会少,何某4和嫂子那就商量直接这100个冰毒一袋全拿走,价格每个130元,100个冰毒总价就是13000元,但是何某4现金不够,就当场给了嫂子现金2000元,微信转给嫂子9000元,先欠嫂子2000元,等回去中午了再转给嫂子。等到中午的时候,嫂子给其打了个电话,让其催下何某4把剩下的2000元转给嫂子,其就发微信催何某4把钱转给嫂子,何某4说好的,过一会之后,嫂子就打电话说,何某4已经把剩下的2000元转给她了。何某4付完购买毒品的钱后,其就发微信问嫂子,“你之前说的话还算数吗”,因为嫂子之前就有跟其说,如果帮她介绍成功购买毒品的人就会给好处费,所以她用微信转了1000元给其。
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马丁群辨认出何某1就是“何某4”、付喜爱就是“嫂子”。
28.被告人蒋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3月10日左右,其从湖南道县坐大巴来到福州付喜爱的暂住处,之后就在她暂住处里和她一起住。在这期间,付喜爱的朋友有时会来找她玩、吃饭,其也会跟她们一起。有3次都是晚上的时候,她的朋友老乡来找她拿货,她就从房间里拿了个包就到房间外面给他们了,其没有看到他们具体交易的过程,最后一次是2017年4月10日晚上,她通过微信联系了她的老乡,大概23时左右她就提着她的手提包出去了,后来24时左右,其就看到她被公安机关带到暂住处,公安机关在暂住处搜查到毒品。公安机关在暂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元峰村小元峰60号民房一楼房间内搜出一把黑色的单把钥匙,公安机关当时问其,其称这是其自己的钥匙。其实早就知道这把钥匙就是付喜爱在二楼的租住处的钥匙,其就怀疑她是把毒品藏在二楼租住的房间内,那天付喜爱骗警察说钥匙是其的,其就更确定她是把毒品藏在二楼租住的房间内,她是其女朋友,平时对其也很好,所以公安机关找到钥匙的时候,其是想帮助保护她,不让警察找到她藏在楼上的毒品,怕她以后被判刑判得太重,希望她能判轻一点,所以才向警察撒谎,称这把钥匙是其的。
经照片辨认,被告人蒋云辨认出付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