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6/18 0:00:00

蓝某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某,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中秋、徐孝娜,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及辩护人徐孝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某某于2012年5月向他人购买了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1块、钟表1只、钥匙2把、MP3播放器2个、“隔墙听”2只后,将上述物品放于其在嘉定区江桥镇张掖路XX号XX号楼XX区XX层XX室店铺的柜台内,并粘贴价签对外销售。
2013年12月9日,警方在上址查获上述物品并抓获被告人蓝某某,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鉴定书、说明,被告人蓝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蓝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间谍专用器材,予以没收。
被告人蓝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永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