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云祁在祁阳县人民小学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7年10月20日1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云祁购买2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祁阳县人民小学李云祁家附近进行交易,并约定交易5粒麻古。14时许,刘某驾驶一辆现代轿车来到祁阳县人民小学旁,被告人李云祁用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5粒麻古交给刘某,刘某将200元现金交给李云祁。尔后,被告人李云祁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其身上左裤袋里搜出毒资200元,从刘某处查获麻古5粒。随后。公安民警押李云祁前往浯溪镇芦家甸供销社宿舍11栋4楼李云祁家中进行搜查。在一楼楼梯处,被告人李少林(系李云祁妻子)看见李云祁上楼且身旁有人紧随,遂怀疑李云祁被抓,为避免李云祁的毒品被公安机关发现,便故意将李云祁放在一楼杂物房里装有毒品的鞋盒转移至牛角巷一小巷子的瓷坛内,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李云祁家中和一楼杂物房搜查后未发现毒品,认为被告人李少林有可疑,经对被告人李少林做思想工作后,被告人李少林承认将一楼杂物房里装有毒品的鞋盒转移至别处,并带领公安民警将装有毒品的鞋盒找到。经现场清点,鞋盒里有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小颗粒14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及用于毒品称重的称重仪3台,公安民警于当日依法对查获的上述红色颗粒和白色晶体进行扣押和封存。经现场称量,被转移的鞋盒内的红色颗粒“麻古”疑似物净重249.25克,白色晶体净重30克。同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依法将扣押的上述红色颗粒和白色晶体送至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进行提取和检验。同月24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处缴获“麻古”及鞋盒内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涉案的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4%。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0月20日,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受案、立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云祁、李少林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
3、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袋照片、送检视频、情况说明、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理化)字[2017]924号物证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7]8087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2017年10月22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查获扣押的涉案红色颗粒和白色晶体送至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进行提取和检验,同月24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0月20日在祁阳县人民小学旁查获李云祁贩卖的红色颗粒及在祁阳县子内查获的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在祁阳县子内查获的白色晶体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2017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0月20日在牛角巷巷子内查获的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4%。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结果告知书、称量笔录、称量结果告知书、情况说明及指认和称量照片,证明2017年10月20日14时41分至16时27分,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李云祁后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搜查,当场从李云祁左裤袋内搜查出人民币200元,后继续对李云祁居住的祁阳县人民小学旁四楼房屋及一楼地下室进行搜查,均未发现毒品,公安民警怀疑李云祁妻子李少林有转移毒品的嫌疑,经做工作,李少林承认将地下室内装有毒品的鞋盒转移至他处,并带着民警来到毒品藏匿地点,当场查获放在鞋盒内的蓝色塑料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红色颗粒14包(净重249.25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白色晶体1包(净重30克)、电子称3台和透明塑料袋366个;同日,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查获的上述物品及从刘某身上查获的麻古5粒予以扣押并对涉案红色颗粒和白色晶体予以封存。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2017年10月20日14时10分至14时50分,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云祁家地下室和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市场16号房东侧进行现场勘验,在椒山市场16号房东侧旁的空地上发现有一空坛子,在坛子内提取白色晶体1包、红色颗粒14包。
6、辨认笔录,证明刘某辨认出李云祁就是卖毒品给他的“石头”。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8日,他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10月20日中午,办案民警要他协助抓获之前向他贩卖麻古和冰毒的“石头”,他用电话联系“石头”说要买两百块钱毒品吸食,并约好在“石头”家附近进行交易,然后他就驾驶自己湘M×××××现代轿车到“石头”家(人民小学旁)附近的马路边等着,过了几分钟,“石头”过来从车窗户给了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5粒麻古,他当场给了“石头”两百块钱现金,交易完后他就开车走了,然后公安民警就把“石头”抓获了,从“石头”买来的麻古也交给了公安机关,另同年10月12日下午15时许,他通过电话联系“石头”在“石头”家附近花200元从“石头”那里买了3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证人桂某的证言,她是李少林母亲,李云祁是她女婿,2017年10月20日下午14时许,她在祁阳县,后接到李少林电话叫她回家带孩子,她回家时看到公安民警将李云祁抓走了,当时公安民警要她打电话给李少林,李少林接到电话就回来了,她不知道李云祁贩毒,是公安民警告诉她才知道的。
8、尿液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2017年10月21日,祁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云祁、李少林进行尿检测试,结果均呈阴性。
9、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2017年11月1日,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祁阳县公安局从李云处查获的麻古247克予以收缴。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云祁、李少林的出生年月日。
11、被告人李云祁、李少林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李云祁、李少林在公安机关均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