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7 0:00:00

甘玉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玉桂,女,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古田县,住屏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3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玉桂犯转移、隐瞒毒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玉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甘玉桂将中国农业银行卡折合一账户的银行卡提供其儿子黄某1(另案处理)使用,存折由其自用。2016年1月28日黄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干警抓获,同年2月2日、3日,被告人甘玉桂先后两次持存折取走该账户的黄某1贩毒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币种,下同)。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甘玉桂在屏南县古峰镇接受公安干警调查黄某15万元毒赃时,甘玉桂继续隐瞒钱款来源、去向。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玉桂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转移、隐瞒5万元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隐瞒毒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玉桂转移、隐瞒毒资五万元,达到转移、隐瞒毒赃罪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同时鉴于甘玉桂案发之前没有前科,其系一名农村妇女,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本案,而且是为自己的儿子转移、隐瞒毒赃,其现已认罪、悔罪,如数退出赃款,同时考虑到甘玉桂有两个孙子女以及长期生病的丈夫需照顾的情形,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认定甘玉桂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甘玉桂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甘玉桂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甘玉桂将中国农业银行卡折合一账户的银行卡提供其儿子黄某1使用,存折由其自用。2016年1月28日黄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干警抓获,同年2月2日、3日,被告人甘玉桂先后两次持存折取走该账户的黄某1贩毒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同月10日左右,黄某1的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甘玉桂其儿子黄某1系贩卖毒品被抓获时,被告人甘玉桂已推测出被其取走的五万元系黄某1贩卖毒品所得。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甘玉桂在屏南县古峰镇接受公安干警调查黄某15万元毒赃时,甘玉桂继续隐瞒钱款来源、去向。同年5月9日,被告人甘玉桂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退出该5万元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玉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肖某、黄某2、卓某、晏某、张某1、叶某1证言,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甘玉桂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清单、丁某成、黄某1案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屏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甘玉桂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被告人甘玉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玉桂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转移、隐瞒5万元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隐瞒毒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甘玉桂没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数退出赃款,且其是为自己的儿子转移、隐瞒毒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甘玉桂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时考虑到甘玉桂有两个孙子女以及长期生病的丈夫需照顾的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玉桂犯转移、隐瞒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扣押到案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振惠

人民陪审员陈锋

人民陪审员陈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