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甘玉桂将中国农业银行卡折合一账户的银行卡提供其儿子黄某1使用,存折由其自用。2016年1月28日黄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干警抓获,同年2月2日、3日,被告人甘玉桂先后两次持存折取走该账户的黄某1贩毒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同月10日左右,黄某1的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甘玉桂其儿子黄某1系贩卖毒品被抓获时,被告人甘玉桂已推测出被其取走的五万元系黄某1贩卖毒品所得。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甘玉桂在屏南县古峰镇接受公安干警调查黄某15万元毒赃时,甘玉桂继续隐瞒钱款来源、去向。同年5月9日,被告人甘玉桂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退出该5万元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玉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肖某、黄某2、卓某、晏某、张某1、叶某1证言,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甘玉桂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清单、丁某成、黄某1案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屏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甘玉桂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被告人甘玉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