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黄培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培文,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临西县,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7年10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培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培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培文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李某、田某越销售盐酸1000多公斤,李新、田吉越将盐酸用于在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邱屯村私自开设并经营的镀锌作坊,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镀锌后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下水道。经检测,其所排生产废水中PH浓度小于2,锌浓度53.0mg/L,COD浓度265mg/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培文违反国家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人销售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培文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培文经许可销售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3月底,被告人黄培文违反危险化学品销售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李某、田某越销售盐酸1000公斤,销售金额1000余元。李某、田某越购买的盐酸用于镀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下水道。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培文因非法向他人销售硫酸,被临西县公安局罚款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培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李某、田某越供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文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培文曾因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被治安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培文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征求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培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培文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振海

人民陪审员谷玉铎

人民陪审员郭朋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