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杜远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杜远凤,女,1935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萧氏明邸2-1-504室(户籍地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三组)。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远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远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杜远凤以食用罂粟叶子为由,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萧氏茗邸小区二号楼院外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种子。至同年4月18日,杜远凤播种的罂粟部分已开花,部分已结果。当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依法将罂粟铲除并销毁,经当场清点共计712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抽样送检的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鸦片毒品成分。2017年5月19日,杜远凤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取样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犯罪地照片以及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远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12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杜远凤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杜远凤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远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梅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