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小琴,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山市。2018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小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琴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小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祝小琴将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己家自留地里。2018年4月20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祝小琴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并将其铲除。经当场清点确认,该种植的罂粟原植物为1220株。
案发后,祝小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小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小琴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收缴物品移交登记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植物种类鉴定书、证人姜某1、姜某2的证言、被告人祝小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小琴明知其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122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祝小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祝小琴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小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中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单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