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水军,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江山市区(户籍地江山市)。2018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水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琴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水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严水军将罂粟种子播撒在江山市区听涛山庄53幢房屋后面其开垦的山地里。2018年4月17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严水军非法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并将其铲除。经当场清点确认,该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810株。
案发后,严水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水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水军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移交登记清单、植物种类鉴定书、证人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严水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水军明知其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81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严水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严水军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水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中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单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