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1 0:00:00

许套鱼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套鱼,女,1971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月9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套鱼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套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许套鱼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耕地边的柿子树下,罂粟成熟后许套鱼将罂粟果实剪下,并将剪下的410个罂粟果实放在自家平房上晾晒,晾晒过程中被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对罂粟壳去皮后称重罂粟种子为539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5克罂粟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具有生命力。

2017年6月4日,被告人许套鱼因本次持有罂粟种子行为被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已于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14日执行完毕,罚款已于2017年6月13日缴纳。2017年9月11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在许套鱼家中将被告人许套鱼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套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罂粟种子及称重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笔录,查获经过,罂粟种子送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许套鱼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款票据;2、证人冯某1、冯某2的证言;3、被告人许套鱼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套鱼非法持有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套鱼因本次持有罂粟种子行为被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已缴纳,应当折抵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套鱼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翠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