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康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庄,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玲,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新检公诉刑变诉[2018]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康庄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庄及其辩护人康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

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康庄以带康某2出去玩为由,将康某2带至其朋友家,欺骗康某2说吸食毒品舒服、力气会变大且不上瘾,康某2在康庄的引诱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康庄在自家老屋以上述相同的方式欺骗并引诱并不知晓毒品的康某3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康庄带着康某2及一名叫“丹妹几”的女子在康某4家一起当着康某4的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康庄欺骗好奇的康某4讲吸食的是“牛牛”,并谎称吸食后舒服、力气会变大,康某4在康庄的引诱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7年5月25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康庄在康某3家教唆康某2、康某3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9时许,康庄又引诱康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3时许,康庄教唆康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6年年底,被告人康庄在新化县田坪镇建军村村民康某7(“老爷”)家,容留、教唆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年底,被告人康庄在其新屋卧室容留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年初,被告人康庄在其老屋容留康某2、康某3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康庄在新化县水坝下面的山洞里,容留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庄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又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一人犯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康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康庄明知康某2向派出所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抓捕后也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康庄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引诱、欺骗、教唆他人吸毒事实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庄以带康某2(2002年5月29日出生,未成年人。)出去玩为由,将康某2带至新化县田坪镇岩头山村“时元”家里,欺骗康某2说吸食毒品舒服、力气会变大且不上瘾,康某2在康庄的引诱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在新化县田坪镇建军村邻近村的一个村民家里,康庄把吸毒工具准备好后,吸食了一会毒品,康庄叫他也来吸,讲吸了之后力气会变很大,会很舒服,他就过去吸食了毒品。

⑵、指认照片证明,康某2指认他跟康庄第一次吸食毒品所在的地点是在新化县田坪镇建军村邻近村的一个中年男子家里。

⑶、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康庄在自家老屋以上述相同的方式欺骗并引诱并不知晓毒品的康某3(2002年9月23日出生,未成年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5、6月份的时候,在康庄家的老屋,康庄拿出一些白色东西吸食后对他说:“你也吃点,这个是好东西。”康庄要他吃他就吃了。

⑵、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庄带着康某2及一名叫“丹妹几”的女子在康某4(2001年9月21日出生,未成年人)家一起当着康某4的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康庄欺骗好奇的康某4吸食的是“牛牛”,并谎称吸食后舒服、力气会变大,康某4在康庄的引诱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康庄和康某2、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子到他家。康庄过来后喊他出去,后喊他进屋时,那女子就出去了。到了客厅看见桌子上摆着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康庄对他讲:“你也过来吃两口,这东西吃了有好大的劲。”他就拿起塑料吸管吸食。

⑵、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左右,康庄骑着摩托车搭着他和康庄的女友去了康某4家,康庄把随身携带的吸毒工具和毒品拿了出来吸食,康庄要他吸食,他吸了几口。康庄还对康某4讲:“过来吸几口,吸了后人就有力气了。”康某4就过来吸了一口。

⑶、指认照片证明,康某2、康某4指认他们在康某4家吸食毒品。

⑷、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4、2016年年底,被告人康庄在新化县田坪镇建军村村民康某7(“老爷”)家,教唆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底,他和康某4、康某5、康庄四人在“老爷”家玩,康庄看到“老爷”家没有其他人,把吸毒工具准备后就从口袋内拿出毒品,当着他和康某4、康某5、“老爷”的面吸食毒品,康庄要他和康某4吸食,他和康某4吸食了。康庄还要康某5吸食,但康某5不听并走了。

⑵、证人康某4的证言证明,他和康某5、康某2、康庄四人在“老爷”家,康庄当着他们的面吸食毒品,康庄要康某5一起吸食,但康某5没有吸食。

⑶、证人康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的一天,他和康某2、康某4在“老爷”家客厅玩,康庄就出门带回一个矿泉水瓶,瓶盖上还有塑料吸管,放在客厅的一张不锈钢四方桌子上面。康庄从衣服袋子里拿一个装着白色晶体的小小塑料包,把这些东西放在一张锡箔纸上,下面就用打火机烤,康庄用吸管吸食烟雾,康庄吸完后要他和康某2、康某4吸食,康某2和康某4两个吸食了。

⑷、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5、2017年5月25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康庄在康某3家教唆康某2、康某3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9时许,康庄又引诱康某1(2002年4月23日出生,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3时许,康庄教唆康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被害人康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5日晚上7时许,在康某3家,康庄做好吸毒工具,从放在桌子上的正方形小纸盒里拿了一点点白色粉末放在锡铂纸上吸。康庄吸完后要康某2吸,康某2吸了几口,康庄又要他吸,他就过去吸了。他吸了之后,康庄就将剩下的毒品全部吸完了。

⑵、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5日下午5点多钟,在康某3家,康庄用一个矿泉水瓶做吸食毒品工具,康庄吸食完后,要康某3吸食,康某3就吸食了几口。康庄又要他吸食,他就吸食了几口。之后他们去外面摘枇杷。晚上7点多钟,他和康庄又去康某3家,康庄把吸毒工具弄好,把烟盒内剩下的毒品烤着吸食,康庄吸完后就要他吸食,他吸了几口。康庄又要康某1吸食,康某1吸了几口。晚上11点多,康庄买完毒品要他和康某3、康某1三人去康某3家,康庄把毒品搞好吸食了一口后就给他吸食,他也吸了一口。

⑶、证人康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5日的下午4、5点钟,康庄到他家来玩,康庄拿出毒品吸食。然后要他吸食,他就吸食了。晚上7点半左右,康庄叫上他和康某2、康某1到他家二楼吸食毒品。晚上11点多钟,康某2、康庄又到他家。康庄拿出毒品吸食,康某2也吸食了。

⑷、康某3、康某2、康某1指认在康某3家吸食毒品的现场照片证明,他们在康某3家吸食毒品的事实。

⑸、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

1、2016年年底,被告人康庄在其新屋卧室容留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底,康庄要他和康某2到康庄新屋去玩,在康庄新屋卧室内,康庄要他们跟他一起吸“牛牛”(毒品),他和康某2跟着康庄一起吸食。他们吸食的毒品是康庄提供的。

⑵、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在康庄家新屋,他和康某4、康庄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⑶、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2017年年初,被告人康庄在其老屋容留未成年人康某2、康某3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他和康庄、康某3在康庄的老屋吸食过毒品。

⑵、证人康某3的证言证明,在康庄家的老屋,康庄喊他和康某2吸食过毒品。

⑶、指认照片证明,康某2、康某3指认他们跟康庄在康庄老屋内吸毒。

⑷、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3、2017年3月初左右,被告人康庄在新化县水坝下面的山洞里,容留康某2、康某4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⑴、证人康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康庄要他和康某4两人跟他去新化县吉庆镇街上拿毒品。康庄买来毒品后,他们三人在新化县起吸食。

⑵、证人康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康庄骑摩托车搭他和康某2到吉庆镇街上的一个酒店门口,康庄到酒店里拿来毒品,然后他们到建军村水坝下面一起将毒品吸食。

⑶、指认照片证明,康某2、康某4指认他们跟康庄在河边石洞内吸毒。

⑷、被告人康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康某2、康某3、康某1现场检测报告书、持尿检阳性的测试工具照片证明,三人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⑵、户籍信息证明,康某3出生于2002年9月23日、康某2出生于2002年5月29日、康某4出生于2001年9月21日、康某1出生于2002年4月23日,均系未成年人。康庄出生于1983年7月2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⑶、康庄现场检测报告书、康庄持尿检阳性的测试工具照片证明,康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阳性。

⑷、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27日,民警在康庄家中将康庄抓获。

⑸、本院(2003)新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康庄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庄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庄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庄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康庄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康庄引诱、教唆、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庄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康庄明知康某2向派出所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抓捕后也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康庄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康庄在其家被公安民警抓获,不是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康庄已明知他人向派出所报警。因此,被告人康庄不具有自首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庄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梅松

人民陪审员曾海燕

人民陪审员李文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龚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