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熊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军,曾用名熊太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及黔县检公诉刑变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熊军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罗某酒后到被告人熊军家中玩,熊军以吸食毒品海洛因可以醒酒为由,唆使罗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罗某答应后,熊军将罗某带至黔西县金碧镇金碧中学对面松林内,拿出事先准备的毒品海洛因并以烫吸方式教唆罗某吸食。罗某沾染毒品后,熊军趁机与其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至案发时罗某已吸毒成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熊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军购买毒品后,在黔西县金碧镇街上遇见醉酒的罗某,遂向其宣扬吸食毒品海洛因可以醒酒,并将其带至金碧镇街上附近的松林内向其演示吸食毒品海洛因的方法,引诱、唆使罗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熊军与罗某多次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致使罗某吸毒成瘾。2017年9月5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黔西县金碧镇开展公开查缉行动时抓获罗某,并对其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熊军的供述: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罗某喝酒后到我家来玩,我看见他喝得很醉,我就跟他说找点海洛因给他醒酒,我给他说吃了海洛因可以醒酒,吃了后就没有这么难受了,很舒服,罗某就答应了。我就带着罗某到金碧中学对面的树林里,拿出我花200元钱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我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我吸食了后就教罗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罗某吸食了两口就觉得难受,然后就没有吸食了。罗某后来也与我一起吸食过海洛因的,但是不是我教唆的,是他自己吸食的,海洛因也是他拿来的,从什么地方拿来的我不知道。我没有教唆过郭某和赵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证人罗某的证实:我和熊军从小就认识的。2017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朋友喝酒后偶然在金碧街上遇见熊军,他告诉我吸食海洛因是醒酒的,叫我吸食,我没有答应。后来过了几天,我又在街上遇见熊军,当时我也喝了很多酒,他又对我说吸食海洛因是醒酒的,吸食后舒服,我觉得好奇就答应了,然后我们就到附近的坡上去,他就教我吸食毒品海洛因,他把海洛因放在一张锡箔纸上,用打火机在锡箔纸下面打火,接着叫我用嘴吸,我吸了几口,熊军也跟着一起吸食,我感觉头昏,有点反胃,很不舒服,并没有醒酒的感觉。后来熊军就打电话或者发信息给我,叫我和他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我就答应了,慢慢的我就产生依赖,对毒品海洛因上瘾,就不由自主的吸食了。

3、证人郭某的证实: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熊军在街上喝酒,喝完他就带我到一个小地名叫打铁坡的山坡上,他就拿了一小包像头痛粉的东西放在锡箔纸上用火机烤出烟来后吸食那个烟,当时他给我说这个东西吸了很刺激,很好玩,叫我和他一起吸食,我吸食了以后觉得恶心,还吐了,我就没有吸食了。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在金碧街上遇见熊军,他叫我和他去金碧一中对面的松林里面玩,到松林后他就拿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出来吸食,叫我和他一起吸食,并说吸食这个很好玩,我就吸食了几口,感觉头很晕就回家休息了。又过了十多天,我在金碧镇的新大街遇见熊军,他把我带到金碧一中对面的松林里面后他就拿毒品海洛因出来叫我和他一起吸食,吸食完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又和熊军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三次。

4、证人赵某的证实:2017年9月4日,我和我丈夫柯某在金碧镇罗家坝遇见熊军,因为我生病在沙发上躺着,熊军就从身上拿了一小包塑料纸包装的东西出来,他跟我说这东西止痛好得很,我就看见里面是一点像头痛粉的东西,他叫我用火机烤来吃,我吸了就头晕就回家睡觉了。

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熊军在其位于黔西县金碧镇张家桥村的住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熊军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熊军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罗某辨认出教唆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熊军。

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熊军对其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9月5日,罗某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11、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证实黔西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5日认定罗某吸毒成瘾。

12、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熊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熊军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唆使他人吸食,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熊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军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娟

人民陪审员罗祥英

人民陪审员杨章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