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应文虎、马碧霞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文虎,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13年11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至2014年7月11日)。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碧霞(曾用名马蜜蜜),女,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仙居县。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行龙,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未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文虎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马碧霞犯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文虎、被告人马碧霞及其辩护人潘行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过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冯坚出庭担任被告人应文虎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引诱、教唆他人吸毒部分

1.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本县下各镇镇南路607号“流星花苑”发艺2楼阳光公寓203房间,被告人应文虎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引诱、教唆未成年人陈某(女,2002年4月17日出生)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本县下各镇西六村朱荣庆家三楼房间,被告人应文虎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引诱、教唆未成年人陈某某(女,2002年3月17日出生)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二、引诱、介绍卖淫部分

1.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本县下各镇镇南路621号后面(怀仁小学对面)401房间,被告人应文虎与泮敏建、陈某一起吸食毒品后,应泮敏建要求,被告人应文虎、马碧霞引诱、介绍陈某向泮敏建卖淫;

2.201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碧霞介绍并送陈某到本县城区“喜来登”酒店,向手机尾号为“44444”的男子卖淫,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

3.2017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碧霞介绍并送陈某到本县城区“爱尚”酒店8608房间,向王某卖淫,并收取嫖资人民币2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马碧霞再次收取王某嫖资人民币2000元,后送陈某到本县城区“古乐园”宾馆向王某卖淫,后因陈某不同意,陈某与王某未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应文虎、马碧霞分别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文虎、马碧霞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朱荣庆供述,证人陈某、陈某某、泮敏建、俞某、王某、张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应文虎、马碧霞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应文虎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文虎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应文虎引诱、介绍卖淫部分情节显著轻微,其介绍陈某向其朋友泮敏建卖淫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介绍卖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对该部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被告人应文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被告人应文虎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碧霞的辩护人就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量刑方面认为:1.被告人马碧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碧霞年纪较轻,缺乏法律意识,系基于陈某自愿而引诱、介绍陈某卖淫,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文虎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参与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马碧霞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多次,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应文虎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碧霞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次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应文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文虎、马碧霞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文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文虎不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应文虎明知被害人陈某系未成年人,仍在陈某与嫖娼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与被告人马碧霞一起促使陈某卖淫,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应文虎在与被告人马碧霞引诱、介绍陈某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应文虎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应文虎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碧霞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巧巧

人民陪审员潘金?

人民陪审员张定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