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易齐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齐进,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8〕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齐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易齐进在其居住的本市洪山区青菱街武汉科技大学后勤职工宿舍3楼301室内,容留违法行为人张怀念、李某、涂传坤等3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缴尚未吸食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各1包。经检测,上述3名违法行为人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4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齐进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齐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易齐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齐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易齐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由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文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