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侨公司一审辩称:《协议书》签订后中侨公司积极申报项目,但因政治原因及客观经济形势变迁造成此项目暂时搁置,没有按照原计划运行,不是中侨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中侨公司曾通过邮件告知王京林想重新签订延期协议,但未达成一致。因为项目没有启动,中侨公司没有获得利润。故不同意王京林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王京林(甲方)与中侨公司(乙方)签署有《协议书》,主要内容有:《轻轻松松学汉语》项目,主要由《轻轻松松学汉语》网站、软件、教材三部分构成,旨在为全球热爱学习汉语及中国文化的各国友人提供学习的方法和平台,使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做好普及基础知识的工作。甲方拥有项目所有权和开发权;乙方负责项目整体包装推广和上报上级单位申请资金、政策扶持,以及联合社会各界资源和资金投入项目发展工作。
甲方委托并授权与乙方为《轻轻松松学汉语》项目暨《丝路汉语》项目唯一指定运营方,从签约之日起至2015年7月1日前,每月乙方支付甲方合作费1万元,从2015年7月1日至项目结束,每月乙方支付甲方合作费2万元,同时项目所得收益除去运营成本外,甲乙双方按2:8比例分配。
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的全部资料信息,同时为乙方签署项目运营授权书。甲方负责项目在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协助,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策划、设计、包装、媒体公关推广等工作。甲方保证在授权期仅与乙方一家合作。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一年内项目若未如期进行,甲方可认定乙方自动放弃,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以及授权。乙方负责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项目策划、设计、包装、媒体公关推广等工作,乙方负责将项目上报上级单位中国华侨出版社和侨联等各大部委单位申请支持政策和款项。乙方负责集合社会各界资源和资金投入项目运营发展。乙方在项目申报开展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待项目回款结算时,凭票据可纳入项目成本。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一年内项目若未如期进行,甲方可认定乙方自动放弃,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以及授权,若项目如期开展顺利,项目授权将自动延续至本项目终止。
甲乙双方应积极有效地履行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甲乙双方都违反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在合同期间内,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和乙方的合作,甲方须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合作期间内,若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因此给甲方带来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追究乙方的责任。
王京林认可收到中侨公司支付一万元。中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剩余11个月的合作费17万元。
2012年10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外国人学汉语远程教学平台(简称轻松学汉语)V2.0,著作权人王京林、林小勤,开发完成日期2012年1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经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软件V1.0版投资价值为5579.69万元。
王京林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催促中侨公司支付合作费,中侨公司均表示项目尚未批下来,无力支付。中侨公司曾通过邮件与王京林协商签署延期协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评估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