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记账本、笔记本、台式电脑、避孕套,用以证明被告人李千才通过手机微信介绍卖淫;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用以证实抓获经过。
(2)被告人李千才的身份基本信息,用以证实被告人李千才的基本身份。
(3)微信截屏,用以证实被告人李千才介绍卖淫的事实。
(4)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2016)第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用以证实李千才因在其经营的友谊宾馆水之梦SPA会所容留卖淫,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
(5)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用以证实嫖客陈某,4和卖淫女陈某,4某、嫖客何某1和卖淫女胡某,4、嫖客李某1和卖淫女李某1某、嫖客王某1和卖淫女胡某,4、嫖客范某,4和卖淫女廖某,4、嫖客杨某某和卖淫女陈某,4某,在2017年7月13日晚,在在水一方足道养生卖淫、嫖娼时被查获,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分别对6名嫖客处以拘留12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对4名卖淫女处以拘留15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6)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书、租赁协议各一份,用以证实李千才自2017年1月1日,续租友谊宾馆3号楼二楼继续经营。
(7)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被告人汪显记1993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证人证言:
(1)卖淫女胡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6月,我看到在水一方足浴城门口招聘启事后去应聘,老汪(汪显记)接待我,我开始做足浴,后来发现有女的卖淫。老汪劝我也参与卖淫,我答应了。李千才是实际经营者,老汪负责带客人、安排小姐、小李(孙娅婷)收取正当费用和嫖资,还负责按嫖资算账分成后发给我们。380元快餐服务指冲澡后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店里得200元,我得180元;480元全套服务指水床、洗澡、背部按摩、口交、做爱一次,店里得280元,我得200元;650元服务指在全套服务上和客人做两次。7月13日晚10点,老板把穿黄色篮球服的客人(何某1)带到306房间,他选了380元项目后,我俩发生性关系。晚上11点,老板把客人(万某某)带至305房间,他选了650元项目,我俩发生两次性关系。
(2)卖淫女陈某,4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6月底,我看到在水一方足浴城门口招聘启事后去应聘,李经理(李千才)面试了我,他告诉我380元项目包括淋浴、口交、性交1次,店里提200元;480元项目指给客人躺在水床上洗澡、口交、性交各1次,店里提220元;650元项目是发生两次性关系,怎么提成没记住。汪总(汪显记)负责接客人去房间和介绍服务内容,李经理(李千才)负责面试,小李(孙娅婷)负责前台和收银,确认套餐种类,每天给我们结算工资。今晚汪总让我去房间接客,客人(李某1)点了480元的服务后,我俩发生性关系。过了半小时,汪总又安排我去302房间,客人(陈某,4)点了480元项目后,我俩发生了性关系。
(3)卖淫女李某1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我在在水一方店里干了5天,从事卖淫活动,当时店里有老何、王某2(汪显记)、李某2(李千才)。7月初,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技师不够,让我去帮忙,7月3号我来上班,昨晚被你们抓了。店里380元项目指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店里提200元;480元项目指给客人按摩、口交、发生一次性关系,店里提220元;650元项目是按摩、口交、发生两次性关系,店里提350元。小李(孙娅婷)算好提成第二天通过微信转给我。7月14日凌晨,王某2让我去306房间,客人选了480项目后,我俩发生性关系。
(4)卖淫女廖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7月底,李千才让我到他店里上班,他介绍380元项目是性交1次,店里提200元;480元项目指给客人漫游、胸推、臀推、口交、性交各1次,店里提280元;650元项目是在480元项目多一次性交,店里提300元。老汪(汪显记)负责接客人去房间、介绍服务内容、介绍技师上钟,李经理(李千才)负责面试,小李(孙娅婷)负责前台和收银,确认套餐种类,每天给我们结算工资。7月13日晚,老汪让我去303房间,客人(范某,4)点了380元的服务后,我俩发生性关系。
(5)嫖客范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7月13日晚22时,我和朋友陈某,李某1一起去在水一方足疗店,我被一男的(汪显记)带到303房间。小姐(廖某,4)介绍完项目,我选了388元项目后和她发生性关系。
(6)嫖客李某1的证言,2017年7月13日晚22时,我和朋友陈某,范某,4一起去在水一方足疗店,我被一男的(汪显记)带到一房间,小姐(李某1某)介绍完项目,我选了480元全套后和她发生性关系。
(7)嫖客陈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7月13日晚22时,我和朋友范某,4、李某1一起去在水一方足疗店,我被一男的(汪显记)带到一房间。小姐(陈某,4某)介绍完项目,我选了480元项目后和她发生性关系。
(8)嫖客何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7月13日晚23时,我在水一方足疗店被一男的(汪显记)带到一房间。小姐(胡某,4)介绍完项目,我选了388元项目后和她发生性关系。
(9)嫖客王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7月22日晚11时,我在水一方足疗店被一男的(汪显记)带到306房间,他介绍完项目后,我选了650元项目,后和卖淫女(胡某,4)发生两次性关系。
(10)证人杨某,4(泽水一方足道养生会所拔火罐员工)的证言,主要证实在水一方店老板是李千才,以前负责接待的是何某2,5月份是汪显记接替何某2接待顾客,安排服务员。店里除108元、158元项目是正常按摩。何某2介绍过388元半套、488元全套、650元两次、780元双飞,都是卖淫服务,我没有同意。李千才每天都在店里,而且每天核对账目,卖淫女工资都是他审核后由小李(孙娅婷)一天一结。
(11)曾泰杰的证词,主要证实2008年,我从谢家村租了友谊宾馆的房子,2012年7月将三楼租给李千才,李千才从隗元科手上又租下二楼,连成一体开洗浴城,就是现在在水一方足浴城。
(12)隗元科的证词,主要证实2012年左右,我把友谊宾馆2好楼2楼转包给李千才,租金一年一交,2018年到期。李千才开的洗浴城老改名,现在叫在水一方SPA足浴城。
4.被告人李千才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其租用了尚一特酒店六楼的房间开会所,提供色情服务项目,尹某某、张某某、徐某、婷婷等技师在会所服务。分成按收费二百提120,三百提180,点钟加十元,200元项目是技师给客人按摩、推油、口交、打飞机进行半小时,300元项目是技师给客人口交、打飞机、用胸部按摩客人前胸和后背、口含热水亲客人身体。当晚上一个戴眼镜男的(刘某某)到会所,他选张某某给其服务,出来后张某某给其200元钱。第二波也是来了三个男人(李某1某、谭某某、魏某),他们分别挑选了“青青”(张某某)、“阳某”(徐某)和“婷婷”提供服务。第三波来了三个男人(杨某某、朱某某、伍某某),好像其中一个(杨某某)叫了技师尹某某为其服务。其和女朋友贺朝艳在会所的办公室里陪朱某某、伍某某聊天时,听到有人敲会所的大门,从监控里看见是警察来了,就赶紧跑到提醒技师和嫖客赶紧收拾,大约过了10多分钟后,我将会所大门打开后,警察就将会所里的人都带走了。
4.辨认笔录:主要证实1、嫖客杨某某、王某1、何某1、范某,4、陈某,李某1辨认其在在水一方足道养生的房间内嫖娼。2、卖淫女廖某,胡某,4、辨认出孙娅婷是收银员小李,汪显记是为嫖客安排房间和小姐的老汪;3、嫖客和卖淫女女相互辨认出对方。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用以证明1、对被告人李千才、汪显记、孙娅婷的讯问过程;2、现场抓获嫖客和卖淫女的过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千才、汪显记以招募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娅婷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管理账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显记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显记受被告人李千才雇佣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千才、汪显记、孙娅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罪名提出异议,不影响其认罪态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千才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千才未参与对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应按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因被告人李千才是泽水一方足道养生会所的实际控制人,从2012年就租用现有的房屋从事会所经营,其2016年因在水之梦SPA会所(该会所由李千才经营,与泽水一方足道养生会所地址相同)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有多名卖淫女证实系李千才联系她们到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且该会所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其所有,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汪显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显记没有对卖淫女进行控制和管理,应按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因被告人汪显记虽然由李千才发放工资,但其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为嫖客过程中介绍卖淫项目,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着管理卖作用,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孙娅婷认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触犯的是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孙娅婷在会所内从事收银业务,未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其仍帮助被告人李千才管理卖淫非法所得,给卖淫女发放提成,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