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蓝文良、叶方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文良,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畲族,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方海,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登峰,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小海,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以来,在江汉区民权路76号龙潭洗浴中心,许某(另案处理)陆续聘请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协助组织洗浴中心内的卖淫活动。被告人蓝文良负责收银,被告人叶方海负责管理龙潭洗浴中心的卖淫小姐,被告人江登峰、詹小海负责将嫖客带至包房并介绍卖淫小姐。2017年10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通过布控守候,在龙潭洗浴中心三楼的包房内现场抓获三对卖淫嫖娼人员,并抓获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文良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登峰、詹小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文良、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蓝文良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方海、江登峰、詹小海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蓝文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叶方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江登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四、被告人詹小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倩雯

书记员李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