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蓝文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叶方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江登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四、被告人詹小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