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王会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会林,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曾因容留他人卖淫,2017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林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会林在榆树市国税局对面住宅楼三楼租住房间内,容留刘某、艾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会林在榆树市国税局对面住宅楼三楼租住房间内,容留李某、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会林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会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会林在榆树市农机校家属楼5栋5单元3楼302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刘某、艾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对其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8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会林在榆树市农机校家属楼5栋5单元3楼302室其租住房间内,容留李某、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8年3月20日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王会林在榆树市东方妇科医院附近出现,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情况说明证实,王某、刘某、李某经多方录找,均未找到。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艾某、刘某、李某、王某行政处罚。王会林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7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被罚款500元。

4.户籍信息证明证实,王会林于1968年7月19日出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言,2017年5月18日9时40分,我在我老板王会林经营的康泰旅店门口那拉客,过来一个老头(艾某)问我多少钱,我说50元做爱一次,老头嫌贵,和我讲价,最后讲到30元,然后我带老头去国税局对面住宅楼最西边单元三楼西门王会林家中,到屋后我俩把衣服脱了,我和老头(艾某)做爱了,完事后我俩刚穿衣服,警察就进屋了。我和老头卖淫嫖娼时老板在店里,我没跟他说,我自己有王会林家的钥匙,是王会林给我的,卖淫如果30元钱我自己留20元,给王会林10元,如果50元,给王会林20元,我自己30元。这老头当时给我30元。

2.证人艾某证言,2017年5月18日9时40分许,我走到康泰旅店门口的时候,有一个穿红衣服的长头发女的(刘某)坐在门前,她问我住不住店,我说不住店,这女的说那你方便一下不啊,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她带我到康泰旅店的一个住宅楼三楼,进屋后这女的说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我说有点贵,后来讲到30元一次,然后我俩就脱了衣服,我俩做爱了,做完后我俩刚穿上衣服,警察就进屋了。当时我给了这个女的(刘某)30元钱。我去时康泰旅店里有一个男的是老板,琮有一个女的应该是老板娘,老板知道我去嫖娼。

3.证人李某证言,2018年2月6日中午左右,我在国税局对面康泰旅店旁边西侧三单元三楼右手边的屋子里等着卖淫,楼下康泰旅店老板娘小云通知我“接客”,大约到了下午13时左右,康泰旅店一个女的跟我说上人了,之后上来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上穿一件灰色羽绒服,我们谈好价钱五十元钱,我俩把裤子脱了,几分钟完事后我俩刚穿好衣服,警察就来了,我让那个男的藏床底下,老板娘用对讲机跟我说外面有警察,不让我出去,后来警察进来把我俩带到派出所了。我卖淫是康泰旅店老板王会林组织的,还有一个老板娘叫小云,他俩应该是夫妻,他们负责介绍客人,我负责卖淫,我卖淫的房子是老板和老板娘租的,我收客人50元钱,给老板20元,我在康泰旅店卖淫有八九十次了。

4.证人王某证言,2018年2月6日12点40分左右,我到榆树卖药,走到国税局对面的康泰旅店,旅店屋里一个男的冲我摆手,我进屋了,我问一个50多岁左右的男子有没有服务员,他说有,我问多少钱,男子说80元的二十岁左右,50元的40岁左右,二十多岁的没在,四十多岁的在,我说先看看,男子同意了,并让我顺着这栋楼最西边单元上三楼敲西门,我进屋后看见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子,我问她多少钱,她说50元,我同意了,然后我俩在东屋脱了衣服发生了性行为,完事我俩穿衣服后就听见敲门声,我听见有人用对讲机对女子说警察来了,不要开门,女子让我藏东屋床底下,后来警察进来把我俩带到派出所。

5.证人徐某证言,2017年10月2日6点多,我在康泰旅店旁边的单元门口招客,这时过来一个老头,我叫他,然后我俩一起到康泰旅店三楼,进屋后我俩就把衣服脱了,我给老头戴个避孕套,老头做了几下,后来阴径软了不好使,也没射精,老头给了我50元钱。我俩穿上衣服下楼就被警察抓住了。我卖淫的房间是我朋友的,不知道叫啥名,我卖淫所得没具体说怎么分钱的事,我是第一天接客,我不是康泰旅店的服务员。

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情况与徐某基本一致,并不知道徐某是哪个旅店的卖淫女。

7.证人姜某、贾某证言,证实姜某、贾某于2017年12月1日在康泰旅店旁边一个单元的三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警察抓获,姜某没有给泰旅店老板钱,

(三)被告人王会林供述,我和妻子张玉玲是2013年认识并经婚的,张玉玲在榆树市向阳路开了康泰旅店,我俩结婚后我们一起经营旅店。康泰旅店三楼的房子是我从一个姓杨的老太太手里租的,用来容留卖淫小姐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8年2月6日13时左右,我在康泰旅店,门口有一个男的(指王某)向里看,我见他好像要嫖娼,我就招手让他进来,他进来问我有没有服务员,我说有,50元的四十多岁,20多岁的没在这,你相中就嫖,老头同意了,我告诉他上三楼,他去后我让张玉玲先到楼上告诉卖淫女小艳子(指李某),之后老头进去他们应该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了,后来我看见警察来了我就跑了。卖淫女得50元给我20元。2017年5月18日,我和刘某在康泰旅店门口拉嫖客,有一个老头(指艾某)过来冲刘某问多少钱(指卖淫嫖娼钱),刘某说50元,最后刘某和老头讲到30元,他同意了,刘某带那个老头云旅店三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之后警察来了把刘某和老头抓现行被带走了,我的提成钱也没得到。2017年12月1日之前,姜某和我口头约定将康泰楼上三楼西屋租给她一个月,租金600元,后来也没有给我租金,她租房用于卖淫,她租房就不用给我提成钱了。2017年10月1日,徐某和我说她家里来人看他没地方住,向我借了康泰旅店三楼西屋用两天,我同意了并将钥匙给她了,后来警察去了现场把徐某和嫖娼者带到公安机关我才知道她卖淫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会林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林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会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张晓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