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赵树彦、邵江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树彦,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江涛,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在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渔沟村3组自家房屋经营的东大洗浴中心,容留卖淫女王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崔某、秦某各卖淫1次,容留卖淫女张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孙某卖淫1次,向季某、张某各手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于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卖淫女王某某、张某某供述,未到庭证人崔某、秦某、孙某等人证词笔录,浴室消费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树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江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树彦、邵江涛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树彦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邵江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