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李年美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本市南湖区三塔里416号租房内,与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年美患有梅毒。
另查明,被告人李年美于2016年11月23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年美患有梅毒,检测结论于2016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李年美。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年美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徐某、黄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性病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检验报告单,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