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温万昭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万昭,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8年1月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万昭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万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温万昭经疾控部门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同年12月1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卫生院向温万昭出具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确诊结果告知书。2018年1月3日9时许,温万昭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丁某某处所开的茶铺从事卖淫活动,与他人发生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挡获。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传播性病罪追究被告人温万昭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温万昭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万昭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万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万昭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温万昭的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