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梅,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黄梅为了牟取利润,在遂溪县草头镇下六圩市场,以一个蓝色帆布帐篷作为档口,贩卖淫秽光碟。2017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梅在该店向彭某贩卖淫秽影碟3张后收取人民币18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光碟210张和人民币182元。经鉴定,被扣押的210张光碟中的202张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湛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梅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梅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202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梅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8元、淫秽影碟202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文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