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为在互联网“比思论坛”上赚取“金币”下载视频,先后将232个淫秽视频的BT种子链接发布到该论坛“东方美人高清BT”版块,供他人下载观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为在互联网“比思论坛”上赚取“金币”下载视频,先后将232个淫秽视频的BT种子链接发布到该论坛“东方美人高清BT”版块,供他人下载观看,后于2017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网络上提供、传播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修尧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