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朱玉林曾向原告父亲朱华林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0%。后被告朱玉林向朱华林支付了三年的利息共计15000元。2016年10月25日,朱华林向被告朱玉林崔要借款5万元及四年的利息2万元未果。后朱华林将该债权转给原告朱成,被告朱玉林表示同意,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成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借款人朱玉林,借款日期2016年10月25日”。
另查明,被告朱玉林、商华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借据、盐城市公安局黄尖派出户口档案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