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吕某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水蓝桥夜总会负责人,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7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学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梁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天水蓝桥夜总会负责人,负责该夜总会的经营管理。2016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请示被告人吕某等人同意后,在该夜总会606房间内组织杨某某为在此娱乐的客人进行脱衣舞表演,后民警到现场检查时,将杨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吕某逃匿。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吕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郑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杨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较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吕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被告人吕某于2017年10月13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果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毛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