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刘某某、董某某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文盲,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桥别院”KTV经理,户籍地及捕前住平原县。2005年6月27日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云龙,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桥别院”KTV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2003年1月6日犯敲诈勒索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云龙、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2月至7月担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桥别院”KTV经理期间,长期多次组织该店“小姐”以裸露上身并采用乳房摩擦顾客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淫秽性脱衣舞表演,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33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系“小桥别院”KTV实际经营人,其明知所雇佣的经理刘某某在小桥别院KTV店内组织“小姐”为顾客提供淫秽性脱衣舞表演,仍然违法营业、管理。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时间是在2017年6月份。2.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谋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33万余元,与事实不符。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4.被告人幼年即成孤儿,未受教育,长期患病,两子女正年幼。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表演脱衣舞的服务员没有全裸,没有描绘性行为的语言和动作,属于“艳舞”,被告人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2.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董某某也具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146号承包经营“小桥别院”KTV期间,自2017年2月开始雇佣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经理对KTV进行经营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组织KTV内女性以脱衣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方式进行淫秽表演,收取“台费”330900元。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刘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仍予以放任,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23日、10月1日被抓获归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缴纳违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POS机对账说明、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郭玉胜、宋某、廉某、刘某、高某、史某、邵某、郎某、赵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时间是在2017年6月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高某(收银员)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31本结算单中,载明300元的绝大多数都是“高台小姐”脱衣舞表演的台费,极个别是“平台小姐”服务加时后的台费(“300”前有个“+”号注明);400元、500元的基本上都是“高台小姐”的台费。证人廉某证实其自2017年2月份开始到“小桥别院”KTV进行脱衣舞表演的。31本结算单证实自2017年2月份开始,“小桥别院”KTV即出现300元以上的“高台费”。上述证人证言与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组织淫秽表演的起始时间,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谋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33万余元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结算单上标注“300”、“500”的都是提供脱衣舞服务的,KTV不向她们抽取提成,偶尔有客户刷卡消费时才跟“小姐”收取刷卡的税费。证人宋某证实顾客刷卡支付300元“台费”,店里收取10元手续费。证人廉某证实客人给的300元台费都是属于她们自己的,KTV只收取房间和酒水费。证人刘某证实其坐300元的台,能得到290元。证人高某证实KTV不从“坐台小姐”的台费中收取提成,同时证实了对脱衣舞表演的台费的记账方法和特点。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扣押的31本结算单中标注“300”的基本代表脱衣舞表演的“台费”(即“高台小姐”的“台费”),但也有为数不多的一般性陪侍加时收取的“台费”。经被告人董某某确认31本结算单中“高台小姐”的“台费”总额为330900元。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KTV组织脱衣舞表演时顾客支付的“高台费”均直接或通过KTV经营者之间接支付给“高台小姐”。KTV虽不直接从组织淫秽表演中谋取非法利益,但脱衣舞表演者与被告人经营的KTV属于利益共同体。无论是顾客直接支付给脱衣舞表演者还是通过KTV刷卡支付的脱衣舞台费,均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的违法所得。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案涉金额,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表演脱衣舞的服务员没有全裸,没有描绘性行为的语言和动作,属于“艳舞”,被告人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小桥别院”KTV内跳脱衣舞的女性服务人员在表演过程中,随着舞曲扭动身体,将衣服脱掉,只剩内裤,胸部完全裸露,或骑或坐在顾客身上,用臀部摩擦顾客大腿,用乳房摩擦顾客脸部,进行性挑逗,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淫秽表演的特征。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而予以放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9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继业

法官助理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宋惠利

人民陪审员邵茂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连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