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被告人时岩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岩,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曾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4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抓获,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2017年1月2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岩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于2018年3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佳雯、被告人时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岩在经营大连市沙河口区名都商务量贩娱乐会所期间(地址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于2015年6月以口头协议方式将该会所地下一层承包给孙某某经营(已判决)。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时岩在已经获知孙某某于地下一层组织多名女子进行裸体舞蹈表演等服务的情况下,仍与其补签书面承包经营合同,并以实际负担地下一层全部经营成本、孙某某净赚营业额30%的方式继续将该楼层场地提供给孙某某用以组织淫秽表演并盈利。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5年12月28日在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从事淫秽表演、裸体陪侍服务的蔡某某、信某某等14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岩以提供场地方式组织淫秽表演,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举了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时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辩解,提出:1.其对孙某某组织淫秽表演并不知情;2.其曾检举他人盗窃犯罪,应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岩在经营大连市沙河口区名都商务量贩娱乐会所期间(地址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于2015年6月以口头协议方式将该会所地下一层承包给孙某某经营(已判决)。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时岩在已经获知孙某某于地下一层组织多名女子进行裸体舞蹈表演等服务的情况下,仍与其补签书面承包经营合同,并以实际负担地下一层全部经营成本、孙某某净赚营业额30%的方式继续将该楼层场地提供给孙某某用以组织淫秽表演并盈利。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5年12月28日在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从事淫秽表演、裸体陪侍服务的蔡某某、信某某等14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案件来源,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名都商务会所内抓获正在进行淫秽表演的20余名女子。

2.证人翟某某、蔡某某、柳某某、马某、孟某某、信某某、于某某、郑某某、邵某、纪某某、孙某某、邓某、苍某、孟某(14人均系名都商务会所从事色情陪侍人员)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28日晚10时许,在名都KTV地下一层进行裸体舞表演、裸体陪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证实上述人员均系孙某某招募、培训、管理,孙某某与名都会所老板时岩从包间费、酒水收入中分账。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谭某、徐某某、孙某、胡某(均系接受色情陪侍人员)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28日晚,在名都商务会所观看色情表演、接受色情陪侍,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事先与时岩商定,招募、培训一些女子在时岩经营的名都商务会所地下一层从事淫秽表演,与时岩约定利润分成,其抽成30%,并与时岩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

5.证人李某(系名都会所员工)的证言,证明孙某某承包该会所地下一层后,指使其安装报警器,应对公安机关检查。

6.证人司某某(系名都会所员工)的证言,证明该会所地下一层从事跳脱衣舞等色情服务,由孙某某负责管理。

7.企业档案,证明工商登记大连市沙河口区名都商务量贩娱乐会所经营者为时岩。

8.《承包经营合同》,证明2015年10月1日时岩与孙某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孙某某承包经营名都会所地下一层,营业额70%归时岩,30%归孙某某。

9.被告人时岩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6月份,孙某某和我商量承包地下一层,准备招募从事淫秽表演的小姐,为盈利,我同意了。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经营收入70%归我,30%归孙某某。

10.抓捕经过、羁押证明,证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现网上逃犯时岩活动轨迹,于2017年1月17日抓捕时岩,并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

11.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提供场地方式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岩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时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有前科、劣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提出对孙某某组织淫秽表演并不知情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而为他人提供场地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还提出,其曾检举他人盗窃犯罪,应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时岩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阎承寰

人民陪审员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扈云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