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乔某某组织淫秽表演、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飞,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叶飞、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淫秽表演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称为“情缘阁”、规模为2000人的QQ群。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建立的“情缘阁”QQ群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在晚上8点至12点担任该群的主持人,并通过招揽观看人员、组织群内观看人员互动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的主持和宣传,并在事后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截至案发,“情缘阁”淫秽表演QQ群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被告人乔某某共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获利的8万余元包括其中有部分不是主持淫秽表演的收入,是在“情缘阁”主持其他活动的收入,不应计算在内。
辩护人提出,1、本案不应以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情节严重;2、“情缘阁”QQ群系孙爱军创建,被告人乔某某系孙某某招募而来,只负责晚上8点至12点的主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乔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家庭生活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乔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QQ转帐交易记录,户籍证明,涉案照片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个人通过QQ即时通讯软件建立的“夜色贵宾群”QQ群内发布广告“十元红包,非诚勿扰”,上传淫秽视频45个并收取费用。
被告人鲁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QQ转帐交易记录,户籍证明,涉案照片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乔某某提出的其获利的8万余元包括其中有部分不是主持淫秽表演的收入,是在“情缘阁”主持其他活动的收入,不应计算在内的意见,本院认为,孙某某创建“情缘阁”QQ群组织淫秽表演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乔某某在该群担任主持期间,负责喊麦招揽人员,组织群内人员进行互动,介绍进行淫秽表演的小群的表演内容,刺激网友花钱买票进群观看表演,并收取部分网友发送的观看淫秽表演的红包,其在“情缘阁”QQ群的全部行为是整个组织淫秽表演的一部分,不应当予以割裂,8万余元的获利应认定其组织淫秽表演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应以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认为,“情缘阁”QQ群组织淫秽表演时间长,观看人数及表演场次多,非法获利金额巨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赃款人民币8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乔某某追缴,上交国库。
赃款人民币600元,继续向被告人鲁某某追缴,上交国库。
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OPPO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宏志
审判员牛杰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