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简某某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简某某,女,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简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称为“海上名城”、规模为2000人的QQ群。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董某某及该QQ群管理人员采取拉人进群,并通过主持人宣传、发布广告等形式,组织该QQ群成员在另行单独成立的QQ小群中,通过QQ视频电话功能观看淫秽表演,并通过QQ红包、微信红包等形式来收取一定的费用。截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万余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简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建立的“海上名城”QQ群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仍担任该群的管理人员,帮助拉人进群,以发布广告的形式进行淫秽表演的宣传,并在事后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截至案发,被告人简某某共获利人民币8200余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简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2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董某某辩解,其是2017年3月在群内开始收取观看淫秽表演者的钱,共收取九万余元,自己获利二万余元,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十九万余元。

被告人简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简某某不是本案的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系被他人拉拢、纠集而参与进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简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为其退还赃款,被告人简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改。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颜某某、陈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简某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退赃收据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简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简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是2017年3月参与犯罪,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十九万余元的辩解,根据庭审中确认的证据,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均多次供述,为了挣钱,大概在2016年11月由被告人黄某某喊董某某一起建立“海上名城”淫秽表演QQ群;被告人简某某供述“海上名城”QQ群是被告人黄某某(今生无悔)、董某某(“擦擦”)二人负责开群,其2016年12月进入“海上名城”观看表演后,是被告人董某某让其帮助拉人进群,担任管理人员。三被告人的供述与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于2016年10月建立“海上名城”淫秽表演QQ群,并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简某某系初犯,从犯,其亲属积极为其退还赃款,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简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

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简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简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8200元,均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黄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上交国库。

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二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淡金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一部、喊麦工具及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宏志

审判员牛杰

人民陪审员周迎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崔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