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郑焕楠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焕楠,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满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高中文化,原绍兴市,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暂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焕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被告人郑焕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以来,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地e家KTV娱乐会所,被告人郑焕楠以牟利为目的,采用策划、招募、提供场地等方式,组织其领班组内“真空组”小姐多人,以半裸体表演方式为来此消费的男顾客跳脱衣舞,并以发生性关系的动作进行挑逗。经查实,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地e家贵宾7号包厢内,被告人郑焕楠组织王某、彭某、刁某、庄某在为多名男顾客进行半裸体淫秽表演时被当场查获。

当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郑焕楠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地e家KTV贵宾7号包厢被警察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焕楠退缴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焕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彭某、刁某、庄某、孙某、徐某、孙某、沈某、陶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焕楠以策划、招募、提供场地等方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焕楠能自愿认罪并退缴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焕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焕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本院扣押被告人郑焕楠人民币一万元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信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