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8月30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称为“情缘阁”、规模为2000人的QQ群。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孙某某建立的“情缘阁”QQ群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5月,担任该群的主持人,通过语言宣传及发布广告的形式进行淫秽表演的宣传,同时利用自己群管理员的身份帮助拉人进群,并在事后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截至案发,孙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共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及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赃款人币1.3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电脑硬盘一块、麦克风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宏志

审判员牛杰

人民陪审员周迎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崔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