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单位成都卡尔丽笙娱乐有限公司(2017年9月4日更名为成都若华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所处罚金限被告单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东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罗建国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安颖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白晓燕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侯红舟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曾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杨婷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康怡靓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罗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十一、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的四月份业绩本一本、登记本一本、营销部业绩周报表一本、账本三本、放行条五张、透明网状纱衣四件、工牌五十个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