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1 0:00:00

王孝珍等诉钟和平交通肇事案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0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珍。
  申请执行人蔡燕。
  申请执行人蔡丽。
  被执行人钟和平。(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孝珍、蔡燕、蔡丽与被执行人钟和平交通肇事罪一案,(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33929.26元(本金230579.26.00元、执行费335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