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月12日股东北京远东吉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路河北小学西旁,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糕点、月饼、面包、蛋糕等食品,股东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北京远东吉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5%,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13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2005年2月28日公司核准登记,公司成立时负责人为周广海。2007年12月8日,股东北京远东吉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5万元股权平价转让给股东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全部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任命沈根富为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0%,股东周广海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70%。公司地址变更为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仰陵工业区中街甲6号。2012年5月5日免去沈根富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周广海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
2006年6月16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给包装厂,设计公司等相关单位,称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在河北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稻香村”品牌,根据协议,凡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所属的商标、文化、包装、荣誉、VI视觉识别协同、书法字体、技术等企业文化知识产权,在“稻香村”月饼糕点等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过程中,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可以永久无偿共享使用。2009年7月30日,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签署《商标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兹授权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所属公司使用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的“稻香村”等其他注册商标(含商标注册号:第352997号、第184905号),使用的范围、期限及方式为:1、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果子面包、糕点、饼干、月饼。2、使用方式:在果子面包、糕点类、月饼、饼干食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包括生产、销售和宣传。3、使用期限:长期。2010年9月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代表其进行打假维权。
2011年11月8日双方又签订《协议》,其中第三条内容为: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对所拥有的“稻香村”等全部注册商标(含商标注册号:第352997号、第184905号)及其版权、荣誉等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河稻(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及其所属投资公司长期使用上述商标等(许可期限不低于三十年),即便商标权有效期到期续展后,或转让给其他方,出现任何情况,都确保不影响河稻对上述商标长期使用权;苏稻转让给其他方不得影响和损害河稻使用“稻香村”等全部注册商标的任何权利,否则商标转让无效,且河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授权的权利;苏稻不具有单方面对河稻撤销商标使用权的权利,单方面撤销无效;苏稻授权河稻享有的上述商标等权利,由苏稻负责在国家工商局办理相关备案,河稻全力配合。
2013年7月20日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鹿泉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协议书,鹿泉市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在鹿泉绿岛火炬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河北稻香村食品生产园总部基地,拟占地160亩,总投资约6.85亿人民币。
2015年7月23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发函《关于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告知函》,内容为:“稻香村”商标是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的知名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52997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果子面包、糕点。苏州稻香村公司从未授权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任何擅自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可能持有的任何文件均不被认为具有上述商标的许可使用性质,可能持有的任何具有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性质文字的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自本函送达后十日内终止和解除。苏州稻香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责任的权利。苏州稻香村公司通过三次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函。
2015年9月22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并为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解散注销,其资产归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承继。2015年11月10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沈根富。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图形及文字商标注册人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2013年12月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注册商标352997、184905号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
一审法院据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进行鉴定。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到石家庄市工商局调取相应时间段被告所使用印章的样本,2016年11月2日一审法院组织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广海、被告律师方博到石家庄市工商局调取相应时间段双方均认可的五枚印章样本。
2016年12月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证明》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2、3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4、5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无法确定《证明》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打印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商标使用授权书》上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打印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打印字迹后盖印;由于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及鉴定规范,无法对《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上打印字迹及印文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及鉴定规范,无法对《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中2枚印章加盖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相差多长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及鉴定规范,无法对《协议》纸张的年代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未鉴定出印章形成时间、纸张年代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