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6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怀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指控被告人高某破坏军事设施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高某到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土名“大汶山”的山头,盗挖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驻军部队埋设在该处的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的高压电缆线。次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再次到该处盗挖电缆线时被驻军部队的巡逻士兵发现,被告人高某迅速逃离现场。2009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高某家中起获已被分解的电缆线,其中铜芯重28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破坏军事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意见,认为其是看到有人挖出来电缆线,其才去挖电缆线的,只挖了7米至8米电缆线,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高某窜到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土名“大汶山”的山头,盗挖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驻军部队埋设在该处的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的高压电缆线(未使用)。次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再次到该处盗挖电缆线时被驻军部队的巡逻士兵发现,被告人高某迅速逃离现场。2009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高某家中起获已被分解的电缆线,其中铜芯重28千克。
2016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
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和起获涉案物品现场进行勘查及现场周围环境的情况。
二、书证
1、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09年9月2日在被告人高某家中起获28千克铜线及3捆胶皮等物品,并于2009年10月27日发还给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驻军部队。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10日抓获被告人高某。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身份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9月1日21时许,我部队士兵在巡逻期间,发现驻地的山头上有动静,于是前去查看,发现在山头上有个人在挖掘我部队埋设在那里的高压电缆,便追赶盗窃电缆的人,那人就跑进山里躲藏起来了。后来听士兵汇报说,最近这段时间有一个六竹村委会太平村的一个放羊的村民经常在我们部队驻地附近转悠。我就和我们的一个班长刘某前去那个放羊的村民家查看,结果在他家搜出两捆被扒了皮的高压电缆铜线。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9月1日21时许,我们部队的士兵到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驻地附近的山头巡逻,士兵发现驻地的山头上有一个男子在挖掘我们部队埋设在山上的高压电缆线。于是,士兵走过去,那个男子就跑到山上躲起来了,士兵找了一会儿,找不到那个人,然后士兵回来驻地向我和鲁某副连长汇报。我和鲁某副连长知道情况后,马上组织一些士兵到附近的村庄查问,看看哪位村民最近到山上活动或者放羊。因为有个村民很有可疑,在晚上大约23时许,我们决定去那个村民家里了解一下情况,我和鲁某副连长一起到那个村民家里,并在那个村民家里一个杂物房发现了电缆的一些铜线和一些塑胶皮,鲁某副连长立即打电话给桥头镇六竹村委会支书和桥头派出所报警,桥头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我就回去驻地了。
2009年9月2日早上9时许,我和鲁某还有一些士兵一起到山上测量了一下,大约有85米高压电缆线被盗走了。
四、证人证言
证人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09年9月1日23时左右,六竹太平军区有几个士兵追到我屋里,找我丈夫高某,讲高某刚才去部队里盗窃地下电缆电线,已跑上石山了,问我高某近来有无拿电缆电线回来。我说不知道。部队士兵用电筒照我屋杂物房,发现了用蛇皮袋装的铜线,还有3扎胶皮,在另一个蛇皮袋里也发现铜片,还有一个铁锤,一个锄头,其中铜线重共28千克。后来,部队士兵就报警了。
我不知道高某盗窃部队电缆电线。但在2009年8月31日晚,高某一个人出去,到深夜回来,他放些东西在杂物房里,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估计就是盗窃回来的铜线和胶皮。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有一天,我在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土名“大汶山”山上放羊,我在山上发现一个镐把和一个铁锤放在草丛里,还看见有一些高压电缆线已经挖出来放在地面上,一条一条的堆在地面上,每一条6、7尺长。到了晚上20时许,我一个人带着手电筒步行去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土名“大汶山”的山头,我到了山上首先找白天发现的镐把和铁锤,我找到了镐把和铁锤后,就拿着镐把和铁锤去挖埋设在附近的高压电缆线,挖了大约两、三个小时,挖出了约7米长的高压电缆线,然后我把挖出来的这些高压电缆线拿回家放在家里。第二天的白天,我把这些高压电缆线拿出来用刀处理分离铜线和塑胶皮,当时我的妻子黎某也在家里看见,但她不知道我从哪里拿回来的,之后我把这些高压电缆线分开成铜线和塑胶皮,然后用一些蛇皮袋装铜线,用一些蛇皮袋装塑胶皮。到了晚上,我又一个人拿着镐把和铁锤去到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土名“大汶山”的山上去挖埋设在山上的高压电缆线,挖了约一个小时,听到有人来,我立即逃跑,我把镐把和铁锤放在家里后,然后再离开家里。
我总共挖出长约7米的高压电缆线,黑色圆形,约10公分大,外表是塑胶,里面有三条铜线。这些高压电缆线是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部队的,白天我在山上看见有一些高压电缆线已经被挖出来了,我猜这些高压电缆线是没有使用了,于是我才去挖。
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供述其是见到有人挖出高压电缆线,其才去挖高压电缆线的,只挖了7米至8米高压电缆线。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认证、质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挖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高压电缆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鲁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8月31日晚到怀集县桥头镇六竹村委会太平军区驻军部队盗挖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的高压电缆线的事实。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高某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永任
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
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素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