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21 0:00:00

肖进周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黔2301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破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兴义市桔山办事处汕昆高速路北环线(兴义东站收费站)工地处,见该地有部分电缆线裸露在外,便持斧头将该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兴义市军分区司令部正在使用的国防光缆线200米砍断(型号:GYTS53—96B1.3),准备盗走时被赶来的电信工作人员抓获,造成南宁至昆明军事通信线路全部阻断,通信中断时长113分钟。经鉴定,被砍断的通信光缆价值人民币7325元。
  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初犯。认定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证明二份,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损失清单,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字(2016)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谢某,4证言;被告人肖某某供述等。建议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