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9/12 0:00:00

罪犯叶清平减刑裁定书案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黔04刑更2179号

  罪犯叶清平。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10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清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清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5年3月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2008年1月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4月、2011年5月、2013年5月、2015年5月获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清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叶清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清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