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于2013年6月20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10月1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12月15日14时许,因石子厂法人整合一事,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苗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刑)到王某丙石子厂,使用钢管将王某某左臂、左小腿打骨折。2007年1月11日,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某左尺骨及左腓骨骨折属轻伤。
2、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丙、王某丁(以上两人已判刑)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与太行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环保院内,将王某某蓝色农用车点燃。2007年1月10日,经邢台市桥西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被烧农用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
3、2013年3月19日晚6时许,杨某丙(已判刑)以其姐夫梁某某被打为由纠集王某戊(已判刑)、被告人刘某某等其手下和亲戚,同时指使王某戊联系社会闲散人员黄小刚(已判刑),由黄小刚雇佣路某(已判刑)等社会闲散人员和在校学生几十人驾驶私家车、租用出租车和中巴车等交通工具,到邢台县太子井乡围堵太子井派出所,将派出所玻璃砸坏、将武警汽车轮胎气放掉,严重影响了太子井派出所的正常工作。当晚在太子井派出所处理此事的同时,杨某丙又带领几十人手持砖头等工具暴力冲击邢汾高速武警交通七支队六标项目部,达3小时之久,其中杨某丙、刘某某等17人被武警部队当场控制。干扰了武警部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15日14时许,因王某丙、王某某等人石子厂法人整合一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苗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刑)手持钢管到王某丙石子厂滋事,追逐被害人王某某,后王某丁使用钢管将王某某左臂、左小腿打骨折。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尺骨及左腓骨骨折属轻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06年12月15日15时许,邢台县公安局太子井派出所接太子井乡土岭村王某某报称,其被杨某丙带领4--5人打伤,要求出警。该局于2007年1月12日立案侦查。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6年,按照县里政策,西石沟的七个矿点需要整合成一个法人,当时基本上定他为总法人,但淲沱村的王某丙拒绝签字,他和王梅林去协调此事。2006年12月15日下午,他和王梅林等人到王某丙石子厂,王梅林把王某丙的机器关了。后杨某丙开一辆黑色桑塔纳车过来,当时他在峰门桥那儿站着。这辆黑色桑塔纳在他面前停下,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都拿着铁管,杨某丙想打他,但没打着。他看情况不妙就跑,苗某某和一个小伙子追着他打,他胳膊和腿被打伤。他和杨某丙没有矛盾,杨某丙和王某丙关系不错,杨某丙是给王某丙帮忙的。后经吕某甲和派出所调解,杨某丙给了他4万元钱,但不知道是谁出的,也没有调解协议。他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06年12月15日下午3点,他和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刘某甲、范某某、郭雪更等人到王某丙石子厂,因整合资源的事让王某丙签字。王某丙没在,这时从外边过来一辆黑色桑塔纳,停在他们跟前。杨某丙和四个人从车上下来,手中都拿着铁管。杨某丙说与其他人无关,打的是法人,王某某来找王某丙签字不行,把王某某胳膊、腿都打折了怎么当法人。杨某丙说完冲王某某左腿打了一铁管,王某某就跑,杨某丙领来的两个人过去追,他们在原地和杨某丙说话,追王某某的那两个人回来后,就上车走了。后他们发现王某某在王某甲石子厂处躺着,不能动了。
4、证人杨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下午3点,他和吕某某、王梅林让兴发石子厂的工人停工了。后他看见杨某丙领了四个人手里都拿着钢管,其中一个是峰门村的苗某某。其他同王梅林证言一致。
5、证人刘某甲证言,2006年12月15日,他和王梅林、郭某某、郭雪更、范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及市政公司一个人在王某丙石子厂找王某丙签字。下午3点来钟,从外边过来一辆黑色无牌汽车,车停后下来五个人,每人拿一根1米多长6分钢管。杨某丙过来说就打王某某,说把王某某腿打折,不让其当法人。后来王某某跑了,有一个小个去追,过了一会儿、这五个人又坐车走了。整个过程就10来分钟,挺混乱,杨某丙走后,他们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不能动了。
6、证人范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下午,杨某丙和苗某某(苗二员)还有三个年轻人从车上下来,每人拿了一根1米多长6分钢管。王某某就跑,苗某某和一个年轻人就追。其他同刘某甲证言一致。
7、证人郭某某证言,杨某丙、苗某某及三个人下车,手里都拿着钢管打王某某,他过去拉住杨某丙,王某某趁机跑了,后杨某丙他们就走了。整个过程就10来分钟,杨某丙走后,他们才知道王某某让两个人打的躺在地上不能动了,他没看清是谁追过去的。其它证言同刘某甲言一致。
8、证人吕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下午,他和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王某丙石子厂找王某丙商量推选法人的事,但王某丙没在。王某某嫌王某丙不签字就不让王某丙的石子厂正常施工。后来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见杨某丙在黑色桑塔纳车旁边站着喊,有两个年轻人拿棍子追着王某某打,王某某就往北边的一个坡上跑,打王某某的那两个人走后,他们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不能动了。
9、王某乙、马某某、张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下午,郭雪更带人到王某丙兴发石子厂的石窝,王某某、郭某某等几个人下到石坑,郭雪更用石头投工人,强迫工人停工。
10、证人吕某甲证言,2006年王某某在峰门桥王某丙石子厂被打,听王某某和杨某某说是杨某丙带着苗某某(苗二元)和几个人打的。后经派出所和他调解,杨某丙赔偿王某某现金3.7万元,有书面协议。钱是办案民警给他,他给王某某媳妇张某甲的。听说是王某丙出的钱,因为是进行法人整合一事,杨某丙为王某丙出气的。
11、证人杨某甲证言,因为矿点整合的事,杨某丙、苗某某(二元)和王某丁等人打的王某某,具体谁动手、怎么打的,他没在现场。事后他和吕某甲出面调解的,调解此事时,没有听说王某某和刘某某家里人之间发生过什么争执。
12、证人王某丙证言,2006年,他石子厂附近有7个厂子需要整合成一个大证,推选一个法人,王某某想当法人,他不同意,王某某整天找事不让他的厂子正常干活。王某某被打的地点在他的厂子里,但那天他没有在场,他是事后听说的,参与的人有杨某丙、苗某某(苗二元)、王某丁、刘某某、王某戊。听说有好几个人拿钢管打王某某,王某某跑,那几个人就追,听说是王某丁打伤王某某的。杨某丙不是法人,但他厂子有一部分让杨某丙干,王某某到他厂子堵路闹事也影响杨某丙了,杨某丙他们打王某某可能有这方面原因。他不清楚这事如何处理的。
13、证人杨某乙证言,王某某带人到王某丙石子厂,并将一面包车堵在路上,不让干活的车过,他过去说这事,王某某不听还骂人,并用片石投到他后腰处,他儿子杨某丙和王某丁等人一块儿到那,杨某丙为此和王某某吵起来,并动手推搡,他拉住刘某某,王某某就跑,王某丁追上王某某打了王某某一顿。
14、同案犯杨某丙供述,那天他听说王某某在工地打他父亲了,他就跟着王某丁一块开着他的车赶到现场,到现场后他正和一个人说事,王某丁追着王某某去打,具体怎么打的他就不知道了。事后他赔偿了王某某37000元,他对王某某的轻伤鉴定无异议。
15、同案犯王某丁供述,那天中午他和杨某丙、王某戊、苗某某、刘某某五个人在金海港吃饭时,杨某丙说有人在王某丙石子厂找事,他们一块上去,必须把王某某胳膊、腿打折。当时他们四个人都说行,后来他们五人坐车到了淲沱村王某丙石子厂,王某某看到他们就跑,杨某丙指认王某某后,他从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根钢管追上王某某,朝王某某胳膊和腿上打了五六下,打完他们就开车走了。印象中就他动手了,其他四个人好像没动手,可能拿工具了。事后听说杨某丙给了王某某几万元钱。没听说杨某丙家里人受了王某某的气,就是给王某丙出气的。
王某丁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戊为一同前往太子井乡将王某某打伤的同案犯“王某丙”。
16、同案犯苗某某供述,2006年的一天中午,他和杨某丙、王某丁、刘某某、王某戊在一起,有人给杨某丙打电话,说王某某带人堵路还把杨某丙爹给打了。那时王某丙的石子厂,有一段石坑给了杨某丙,杨某丙说上去看一下,他们五人就一块坐车到了王某丙(淲沱村)石子厂。下车后,王某丁从后备箱拿洋镐把跟杨某丙一块向王某某那里去,王某丁拿镐把打王某某了,其他人动没动手不注意,打完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听王某丁说把王某某腿给打折了,经派出所调解,杨某丙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没听说王某某与杨某丙有矛盾,好像是王某某想争石坑法人,杨某丙让他们去帮忙解决问题。
17、同案犯王某戊供述,2006年,滹沱村的王某丙把其石坑的一块地方给杨某丙干。事发那天,杨某丙说王某某在王某丙的石子厂闹事,王某丙打电话让去看看。他开一辆黑色轿车拉着杨某丙、王某丁、苗某某、刘某某到了王某丙石子厂,他停车时,杨某丙和其他人就下车了进石子厂去打王某某,他没有下车,打完王某某之后他又开车走了。听他们说他们几个都动手了,是用钢管打的。王某丁、刘某某、苗某某都是杨某丙的小弟,杨某丙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那天这三个人都是杨某丙让去的。参与殴打王某某的有他、杨某丙、王某丁、刘某某(老二)、苗某某(苗二元)五个人。
1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6年一天中午,他和杨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苗某某在邢台市吃饭,杨某丙接了一个电话,说他父亲被人打了,让他们一起去看看,然后王某戊开车拉他们到了峰门村兴发石子厂,到了后他看到两拨人正在推搡,他们下车后就都拿了根1米左右的棍器东西,也和另外一拨人推搡,他看的有个人跑出了人群,他就去追,快追上时就跟其说了声赶紧跑,他就往回走,这时候看见王某丁还在追这个人,他就跟着追过去了,当他再次看到那个人时,那个人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事后他才知道被打的叫王某某。他听王某丁说是其打的,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到。他对王某某的伤构成轻伤的鉴定没有异议。
19、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技(2007)年(活检)鉴字(01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王某某左尺骨及左腓骨骨折属轻伤。
20、邢台县公安局调解书、收条证明,证明杨某丙和王某某于2007年6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丙一次性赔偿王某某37000元,王某某不再要求追究杨某丙等人责任。
21、邢台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本案中卷中的王某某和王久生系同一人即被害人王某某;苗某某、苗元超、苗二元、苗二员、二员系同一人即被告人苗某某。
二、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杨某丙、王某丁(以上二人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与太行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环保院内,将王某某蓝色农用车点燃后逃走。经邢台市桥西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被烧农用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邢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06年12月17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南大郭派出所接张某甲报警称,其家停放在建设西大街环保局院内的农用车被人烧了。该局于2006年12月19日立案,邢台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1日指定邢台县公安局管辖。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6年12月15日19时左右,他在医院住院,杨某某给他说杨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把他的车烧了。后来他媳妇张某甲去建设西路路南环保局一个院内停车的地方去看后说他的河北E26385宇康蓝色农用车被烧了,随后他媳妇报了警。杨某丙可能是因为在山上争当开矿法人代表的事,烧他车的,时间肯定是在杨某丙打完他当天烧的。后经南大郭派出所办案民警卢继军调解,赔偿了他1万元,钱是卢继军给他的,也没协议,他打了收到杨某丙赔偿烧毁他车钱1万元的收到条。他对车损评估价7800元无异议。
3、证人张某甲证言,2006年12月15日她正在医院照顾她丈夫王某某时,杨某某说刘某某把她家的农用车烧了,她到停车的地方看到她家的农用车被烧了。
4、证人吕某甲证言,听说吕某甲的车被烧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19时许,他在矿务局医院接到杨某丙的电话,杨某丙说其已经将王某某的车给烧了。他问王某某车在什么地方停着,杨某丙说在太行路西停着,并在电话里告诉他不要管这事。
6、证人孙某某证言,2006年12月15日17时左右,她见环保局开发公司大门口对面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走到大门口,看见三四个年轻人迎面走来,神色慌张,向外走得很快。再往里走,看见院内停放的王某某农用车着火了,有人正在扑救。火被扑灭,车被烧毁,有人给王某某打了电话。
7、证人吕某乙证言,2006年冬天,有一个大院。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她正在院里洗衣服,进来三个人年轻人,从地上捡了些布条点着,扔到院里王某某停放的货车上,把货车点着了。
8、辨认笔录附照片:吕某乙、刘军刚均辨认出杨某丙是王某某汽车被烧案嫌疑人。
9、同案犯王某丁供述,不是打王某某的当天就是之后的一天天快黑时,杨某丙开车拉他和刘某某(老二)到了王某某放车的王朝歌厅西侧那个院子,杨某丙给他俩指认了指王某某的车,当时王某某的平头蓝色农用自卸车停放在路南靠门口有十几米的地方,车头朝外。杨某丙到院外大路北侧的车里放哨等着,他和刘某某将王某某的车门打开,把车座的海绵点着了火,他们就坐车跑了。当时是谁点的火,他记不清了,车烧成什么样他也不清楚。他不认识王某某,和王某某没有矛盾,这事应该是因为王某某给王某丙闹事引起的,当时他跟着杨某丙呢,杨某丙让他去干他就去了。事后听杨某丙说赔偿了王某某一些钱,但他不知道赔偿了多少钱。他对王某某的车损鉴定无异议。
10、王某丁辨认笔录证实:西牛峪村的刘某某,是将王某某汽车烧毁的同案犯“老二”(刘志恒)。
11、同案犯杨某丙供述,事后他赔偿了王某某几千元。
12、证人苗某某证言,打完王某某之后,他和王某戊、刘某某、王某丁坐刘某某的车往邢台走,在车上忘了谁说去王某某家看看。他们去了原王朝歌城往西不远路南的小楼那儿,他和王某戊没下车。王某丁和杨某丙、刘某某往里走了。不一会儿他们就回来了,说王某某没在,他们就走了。后听王某丁说是其和刘某某把王某某的一辆蓝色农用车给烧了。谁让烧王某某车的,他不知道。
1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王某某被打后,他就跟着杨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苗二朝又回市里了,当时他喝酒比较多,后边的事都不记得了,当时睡着了,感觉杨某丙和王某丁把他叫起来后,一块把王某某的车烧了。他对被烧车评估价值7800元没有异议。
14、邢台市桥西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附王某某被烧汽车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王某某被烧河北E26385宇康农用车损价值为7800元。
15、收到条,证明王某某2008年7月26日收到杨某丙现金11000元。
16、邢台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杨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老二”、刘志恒系被告人刘某某。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承建邢汾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第六标段。2013年3月19日晚6时许,杨某丙因其姐夫梁某某在邢汾高速六标施工工地用皮卡车堵路被武警战士打伤(轻微伤),双方一起到派出所解决问题,杨某丙伙同王某戊、李某某、王某己、杨某丁、杨某己、杨某庚、杨某戊、杨某辛、张某戊、张某己、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王全魁(以上十五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某等其手下工人和亲戚,同时指使王某戊联系社会闲散人员黄小刚(已判刑),由黄小刚雇佣路某(已判刑)等人到邢台县太子井派出所。当晚9时40分许,杨某丙等几十人持砖头、棍棒等工具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邢汾高速六标项目部,在伸缩门处喊叫负责人出来并敲门岗的门和窗户。时间不长,杨某丙、李某某、王某己、王全魁、杨某丁、杨某己、杨某庚、杨某戊、杨某辛、张某戊、张某己、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赵某乙、黄小刚及被告人刘某某等17人即被武警当场控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19日22时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王某丁报案称:其负责的位于旭光中学的武警交通七支队邢汾高速六标项目部遭到不明身份的五六十人围攻,严重干扰了部队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要求立案侦查。邢台县公安局于6月3日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立案侦查。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春天的一天下午,他开车经过太子井乡政府门口,看到站了很多人,有个人跟他说梁小军被打了,正在派出所,他就下车往派出所走,他在派出所门口站着了,直到晚上十点左右,有个人跑过来让他跟他村的客车司机郭某甲说拉这些人去吃饭,他就跟郭某甲打电话让其过来了,然后他和一二十个人就一块上车了,他前面还有几辆车,一起往邢台方向走,走到旭光学校,车就停下了,他看见前面的人都往旭光学校里面走,他就跟着进去,他快走到旭光学校里面大门口时,一群穿军装的出来了,让他们靠边站着,他们在那站了一个多小时,就让他们回去了,后来才知道旭光学校那是六标项目部。
3、证人王某丁证言,他任邢汾高速六标项目部主任,他们单位隶属中国武警交通七支队,他们单位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同邢汾高速筹建处签订了高速六标段的施工项目,将驻地设在原旭光中学。2010年12月1日,他们与邢台***石厂的郝花照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由郝花照负责六标路段的路基建设,工期一年。在施工过程中,工地施工的具体负责人是王彬。2011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工程并未完工,按照合同规定他们与郝花照解除了合同,将剩下的工程收回,郝花照委托王彬与他们进行结算。2013年8月份左右,他们又与王爱兴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3月19日,杨某丙的姐夫以有人偷其石头为由将皮卡车堵在了工地和邢左路通道上,致使施工的车辆无法通行。他派人到现场协调,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也协调不下来,就向太子井派出所报了案,但对方还是堵着路。因为有两车钢材急需运进工地,他派严承带六个人开两辆车到现场,看能不能先把路让开。严承到现场和杨某丙姐夫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都受了伤,双方都被带到派出所处理。在处理期间,杨某丙那方去了几十个人把派出所围了,将战士开的皮卡车的大灯、丰田车两个雾灯和前机盖损伤,还把四个车轮胎气全放了,同时将战士堵在派出所里不让回来。他给县邢台县公安局领导打了电话,晚上9点左右,公安局领导到现场处理此事。晚上9点40左右(他们9点半熄灯),他听到驻地大门口特别吵,来了很多人要往他们驻地内冲,他马上集合队伍到大门口进行拦截,发现带头的就是杨某丙。王某戊在外面组织那些人,一共来了五六十人,推他们的伸缩门、敲门岗的门和窗户,喊着要往里冲。他派战士扣住了比较靠前的十七个人,其他的人没敢再向前冲。11点半左右太子井乡的领导到了现场,经协商由南石门派出所将他们所扣的人带去处理,其他人便散了。
这些人是分乘7辆出租车、4辆私家车和一辆中巴车来的。是否拿东西没注意,天亮后发现大门口到邢左路那条通道上到处都是砖头和棍棒,应该是这些人带来的。当晚他们除了受惊外,经济方面没有什么损失。
他们是正规的军事管理区,即军事驻地,他们在旭光中学的临时驻地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邢台市武警支队都有备案,同时市委、市政府也有备案。
4、证人申某某、刘某乙证言,3月1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已经休息,听到项目部营区内有吵闹声且声音很大,很快部队吹响了集合哨,领导说可能有人来这闹事,让他们处置,他们成战备队形跑到项目部大门口,看到十几个男子正在大门口附近大喊大叫,想冲进项目部,他们上前阻止,对方不听。他们将十七个人控制住,让这些人蹲到大门口东边墙角处,后来其他人就撤离了。当晚还有一辆自卸翻斗车堵在项目部的路上,当晚他们没看到这些人是否拿工具,后来听战友议论说有的人拿砖头,第二天跑步时看到大门口两边路上有好多砖头。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回营区了。
5、证人葛某某证言,看到有一些人手拿半截砖头,企图冲进他们项目部。证人关某某、冯某、孙某某1、卢某某、袁某某、王某1的证言证实,看到有的人拿着砖头、棍棒,有的什么也没带。卢某某、袁某某、王某1还证实这些人冲击驻地,部队这块儿没听说有什么损失,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其他内容同申某某、刘某乙证言。
6、证人赵某证言,当晚21时多,他正在岗亭值班,听到从外边有一群人往营区冲,声音挺大,他赶快用对讲机向值班领导汇报说,一会儿他见王主任和畅某带着20多名战士在院内集合完后向大门口走去。后来发生什么事他不清楚了。
7、证人畅某证言,他们武装警察部队交通七支队在旭光中学临时驻扎,负责邢汾高速六标的工程,驻地属军事管理区,驻地的门口有标识。负责的标段和杨某丙没有业务往来。控制的17个人都已经冲进了营区大门,剩下的人见战士将这些人控制后,都往外走了。当时问这些人来营区干什么,都说没事。
8、案发当晚太子井派出所在场民警陈宝强、张新山、贾建才、XX、胡延东、张建立证明材料:梁某某在邢汾高速六标施工工地将皮卡车堵在路上,不让车辆通行,武警战士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武警战士严承和梁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双方均受伤,武警将梁某某拉到派出所处理。3月19日19时左右,来了五六十个村民,围着武警的车,要求派出所给个说法,要求战士下车向梁某某道歉、赔偿损失。另外还有村民喊邢汾六标欠他们的钱,不给钱还打人。要求六标领导出面解决打人的事,并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事。还有村民起哄掀车,但没掀翻,还有人将两辆车轮胎气放了。一个穿军大衣的年轻人用石头,将派出所门上一块玻璃砸坏。局领导来了之后,让武警战士进入办案区进行询问,证实严承和梁某某有厮打行为,二人均受伤。武警战士检查了自己的车辆,确认没有损坏,晚上24时许回去。
张新山还证实,该事的起因是武警工程部队承建邢汾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第六标段,杨某丙从承包商手中承接了一段工程,后双方发生纠纷。3月19日下午,武警施工人员往外运石块时被梁某某拦住,战士与梁某某交涉时双方发生厮打,后到太子井派出所处理。
9、证人杨某丙证言,当晚17时左右,杨某丙打电话说梁某某因拉***石的事在东太子井村东和六标的武警战士发生争执,梁某某挨打,让他喊上杨某庚、杨某己过去看看。他们到太子井派出所,见到杨某丙、王某戊、刘某某、杨某丁等人都在那里,院里停着两辆车,车上坐着武警战士,周围的人都在喊当兵的为啥打老百姓。他在院里呆了会儿就回厂子,杨某丙打电话说张某乙已经把厂里的三辆大车安排好了,让他负责给这三辆车装上石头渣,到六标武警驻地把大门给堵了。他安排把孟某某、冯某某、文某某的车装上石渣,一起到旭光中学。一辆警车问他们停在那干啥,11点左右,他就让三个司机把车开走,后他坐刘某某的面包车回厂子里。旭光中学就是六标武警驻地。
10、证人张某乙证言,梁某某被武警打了,他到了太子井派出所,他按杨某丙的安排通知石子厂的大车司机洪涛、老文、燕魁赶到厂子里面。事后他才知道三人开车拉石渣去六标项目部要钱去了。
11、证人杨某丙证言,杨某丙打电话说其姐夫和六标的武警发生争执被打了,在派出所,怕公安将其姐夫带到邢台,让他叫几个人过去看看。他给杨某辛打电话,让杨某辛也到派出所看看。后他和三四个人坐杨某丁的车到了太子井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见到了杨某丙、杨某丁及同村的一些人,外边停着两辆车(一辆越野、一辆皮卡),周围围着一些人,院内人很多,一部分人喊着让派出所赶快处理武警的人,他呆了十来分钟,就走了。没见掀车和放车胎气。
12、证人梁某某证言,在太子井村东南大桥西边一段路基工程是杨某丙承包的。他在杨某丙工地跑运输,杨某丙欠他运费,他找杨某丙要,杨某丙说六标项目部欠其钱没给清,就给不了他。杨某丙叫他去工地堵路向项目部要钱,叫他在工地路口看着,不让别的拉石头的车从这过,直到项目部领导来,还清欠款。他开皮卡车停在路口,不让施工的车辆进出,给项目部施加压力,要回他的钱,他堵路也是向邢汾高速六标项目部要欠杨某丙的钱,结果没要到钱,还被高速六标项目部的武警战士打了。去派出所的那些人大部分都是他亲戚,这些人是为了他被打的事向六标要说法,另外还向六标要回欠杨某丙的钱。他被打后给杨某丙打了电话,到派出所发生啥事他不清楚。
杨某丙与六标项目部是否签过协议,他不知道。他知道杨某丙与一个叫路小利的人签的协议。
13、证人贾某某证言,他听说3月19日晚,杨某丙等人围堵高速六标项目部,是因为杨某丙和六标之前干过活,项目部欠杨某丙钱。
14、证人梁某甲证言,梁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因为给六标要钱被打了,六标的头要去太子井派出所解决事。梁某某让他到派出所去向六标的头要钱,梁某某他的大车运费没给。他派出所后,见很多人围着两辆车又喊又闹,有人晃车和放胎气,因当时喝了点酒,他在派出所都干啥了,想不起来了,因为当时头晕就回家了。
15、证人王某丁证言,3月19日晚上八点左右,有四个年轻人搭乘他的出租车和两辆轿车及另外三四辆出租车一起到了太子井派出所。车上的人下车后,他听到里边喊叫声音不小,后来听说因为打架的事,里面有人围着一辆车,不让车上的人下车。呆了一小时,有一大帮人从派出所出来,四个年轻人上了他的车,往回没走多远,让他靠边停下,车上其他人下车往前走了,副驾驶的人没下车。他听车上的人说这是修高速的单位,原来是旭光中学,但没说为啥到这里来。和他们一起从太子井派出所出来到旭光中学的有四五辆出租车、两三辆轿车和一辆中巴车,后又有两辆自卸翻斗车拉着土或沙子堵在了旭光中学通往邢左公路的路口。在旭光中学附近,他看到约三四十人,有村里人,也有市里的年轻人,很多人都从自卸车停车的位置顺路往旭光中学里面走,有几个人从市里来的年轻人去路边墙上扒砖头,还有俩年轻人问他车上有没有撬棍,他说没有。后来听到里面有喊叫的声音,像是在打架。在中学待了不到一个小时,一些年轻人出来,他拉着四个人走了。
16、证人刘某丙证言,有四个年轻人乘他的出租车去太子井,到新兴大街和外环口后跟着一辆普桑车走。在车上一个人还一直打电话问人跟上来没有。到太子井派出所,看见还停着四五辆出租车也都拉着人。他车上的人下车往派出所走,他在车上听到里面叫喊,起哄的声音挺大,老百姓一直骂武警,还有人把皮卡车的轮胎气给放了。过了一会儿,那四个年轻人又上车,往回走到原来的旭光中学,现在部队的地方,车上的人说停车,他看见路边有一大堆人,还停着几辆车,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在武警部队门口,一辆前四后八卡车堵在部队门口。这些人在路边等了一会儿,有人说往里走,他还听见有人找砖头,有几个年轻人在路南的围墙上扒砖头,然后一起进了南边一个门里,没一会儿,这些人从里面跑出来了,还是原先的年轻人上了他的车回邢台,路上听说和武警打起来了,被武警扣了几个人,后路某给了他150元车费。
刘某丙辨认笔录,证明是路某给他们结算的出租车费。
17、证人孟某某、冯某某、文某某证言,张某乙打电话让他们赶紧到厂子里,说杨某丙让他们拉货。到厂子后,杨某丙说梁某某挨打了,让他们装石头渣去堵邢汾高速六标项目部门口。他们开前四后八卡车装了石头渣,杨某丙让们先到太子井派出所门口,有车跟着车走,没有的话再去旭光中学。他们开车到了派出所发现没车,杨某丙让他们到旭光中学。到旭光中学发现有几辆出租,他们把车停在旭光中学通道上,后来一辆警车过来问他们干啥,杨某丙让他们把车停到不碍事的地方。大约11点多,有人打电话让他们回去。
18、证人郭某甲证言,刘某某让他去太子井乡政府拉人,他开客车过去,看到路边停着二三辆出租车、三四辆轿车、两辆面包车,路边站着10多个人。后来刘某某安排六七人上了他车,并让他跟着前边的车走。到邢汾高速六标路边停下,下去一个男的,车上的人告诉他,他们都是杨某丙石子厂的工人,杨某丙姐夫让六标武警部队打了,杨某丙让他们一块给六标闹事,说不是打架就是给六标要钱。他们在那停了大约三个小时,期间陆续有人下车,开始下去的人没多长时间就回来了,说有人让武警的人扣住了。后来从六标出来六七个人,上他的车走了。坐他车的人都没拿东西。
19、证人郝某某证言,他不知道杨某丙等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事,他听说杨某丙前段时间被抓了。
20、同案犯杨某丙供述,因梁某某被打到派出所后又到项目部被武警控制,人都是谁通知去的他不清楚。他在六标附近承包了一段***石爆破运输工程,项目部欠他30万元工程款,一直没给。事发那天下午他姐夫梁某某打电话说有人在***石那拉石头,他让梁某某将拉石头的路堵上,等处理完了再拉。下午石子厂工人打电话说项目部的人将梁某某打了,在派出所处理。他到所里后,项目部王某丁一直不到所里处理。当时有人喊说不行就到六标项目部去找,后来他们就往六标项目部去了。他是自己开车去的,到邢汾六标项目部后,他和杨某丁、杨某辛等人走到六标项目部大门时,里边有些武警排着队喊着口号到了大门口,到那里后控制了他们,让他们在东边墙下蹲着。他是先进去的,后来多少人我不知道。他们石子厂的人都是谁通知去的,他不清楚。他见黄小刚当时在派出所了,不知道谁让黄小刚去的。他们去六标时没带东西。
他和邢汾六标项目部没有直接的经济来往,他是从路小利手中承包的,路小利和项目部有合同。
21、同案犯王某戊(曾用名王某丙)供述,杨某丙打电话说其姐夫梁某某被武警打了,让他告诉黄小刚(二飞)找几个人去太子井派出所,他给黄小刚打了电话,杨某丙开车接他去太子井派出所。有五六十个老百姓围在派出所两辆武警车旁边,说武警为啥打人。半小时后,黄小刚带着20多个年轻人到了派出所。他认识的老百姓有刘某某、老三、老六、李某某等,还有杨某丙的朋友和亲戚张某戊、张某己、杨某丁等。杨某丙让他给大家买点吃的,他让黄小刚去买了火腿、矿泉水、烟发给大家。当时武警在车里不下车,老百姓开始晃车,还把武警汽车的轮胎气放了。在派出所待了一个小时,杨某丙说去找领导看怎么处理这事,后杨某丙和其他村民去邢汾六标项目部,杨某丙让他联系两辆大车拉上石子也去邢汾六标项目部,不行就让大车把武警的大门堵了。去邢汾六标的有出租车、私家车、中巴车和前四后八大车,共十几辆。他到邢汾六标时,杨某丙等人已经被扣留,他赶紧联系乡镇领导让他们过来给武警领导协商,后乡镇领导来了,南石门派出所警车也来了,武警当晚把杨某丙他们给放了,黄小刚及其带来的一个人被带到了南石门派出所。当晚杨某丙让他安排黄小刚他们吃的饭,还让他给黄小刚出租车费。事后他知道六标是修高速武警的驻地。
22、同案犯杨某丁(曾用名杨玉忠)供述,杨某丙打电话说其承包的高速六标白石头矿,六标欠着钱没给全,现在又把工程承包给别人,其让梁某某带几人把路给堵路了,其姐夫被六标的武警给打了,且把人给带走了,让他到太子井派出所,别让武警走,让武警把事解释清。他开车拉着杨某戊到了派出所,见到杨某丙和二十多个人在所里围着武警的车,不让武警走,也不让下车。他去卫生院看杨某丙姐夫回来发现杨某丙不在派出所,有人说杨某丙带人到武警六标项目部闹事了。他怕出事就和杨某戊到项目部里走,见一些人往外跑,说武警打人了。他走到六标伸缩门那,见杨某丙等十多个人被控制在伸缩门东边墙角,后他和杨某戊也被控制了。武警让他们说了名字和身份证号,后来公安局和镇里领导将他们领走。
他没见杨某丙他们去项目部带什么工具,应该是建亮召集的人。他知道六标是武警部队承建的。
23、同案犯杨某戊供述,杨某丁说杨某丙姐夫被打,让他一块去看看。他俩到了太子井派出所,见派出所东边停车场有五六十个人,杨某丙也在现场。有人喊让武警下车,有人把武警的轮胎气放了,杨某庚拿石头把武警越野车玻璃砸了。在派出所待了一个多小时,杨某丙说去六标项目部看看,他和杨某丁就坐车去了武警交通支队驻地(六标项目部)。路边停着好多车,有几辆出租车、几辆轿车和一辆客车,路边站着二三十人。9点10分,他们下车到了六标伸缩门那,有两三个人进了警卫室那儿,其他人都在大门外面开始起哄,喊一个人的名,后来见武警拿着棍子排着队出来,他们的人就跑。他没有跑被控制了,杨某丙就教他说有人问来干什么,就说是来要工钱的。在六标他好像见有人拿砖头,他没拿工具。
24、同案犯杨某己供述,杨某丙说梁某某被打,让他到太子井派出所去。到派出所,见那里围了二三十人,有他弟弟杨某庚、杨某丁、王某戊等。有人围着武警的车,不让武警下车走。他和老六、老三、李某某一块去掀那辆皮卡车,但没掀翻,老六和几个人把越野车的气给放了。派出所的人要带武警到所里去问材料,老六、杨某丙等人不让去,杨某庚用水泥块把所大门口上面玻璃给砸坏了。后他们坐车到六标项目部,往项目部走时见有人拿着砖头,他没带工具。后来在警戒线附近他被武警控制,被控制的共17人。他只知道六标是部队,这次去六标闹事是杨某丙组织的,在派出所时,杨某丙让王某戊去买的火腿和烟,第二天杨某丙安排他们吃的饭。
石子厂的人是杨某丙叫来的,社会上的人听说是王某戊找来的。
25、同案犯杨某庚供述,杨某丙说他姑父被打了,叫他到派出所,到那里后他见杨某丙、老六、王某戊及好多人都在派出所院里,院外停着两辆部队的车,一辆皮卡、一辆越野,车上坐着武警战士,车外围着许多人。派出所民警让两辆车开到所里院内,让武警下车,武警不敢下,老六和一些人开始掀皮卡车,有个人将两辆车车胎气放了。他用拳头砸了越野车玻璃一下,但没砸坏,他还用石头把派出所门上的玻璃砸了。在太子井派出所时,王某戊给在场的人发烟了。后他们二三十人乘两辆面包车几辆轿车坐车去六标项目部要钱,杨某丙带了一些人往里走,过了一段时间也不出来,他和杨某丁及不认识的一个人就去看是怎么回事,到了伸缩门处,见一些人在伸缩门东边围墙处蹲着,旁边站着武警,他们过去后,也被武警控制了。被扣的人有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己、杨某戊,其他人他不认识。
他们进六标时没拿东西,那晚石子厂的人是杨某丙联系的。
26、同案犯杨某辛供述,杨某丙说梁某某被打,让他和一起到太子井派出所看看。他和杨兴忠、赵明亮坐杨某丁的车到派出所。见杨某丙、西牛峪村老二、王某戊、石坡头村老三、杨某己、杨某庚等许多人在派出所外面院里冲院里停的两辆武警车叫嚷。老二说不出来把车掀了,接着杨某己、杨某庚等人开始晃车,晃了几下,还有几个人把部队汽车轮胎气放了,还有人从楼上扔东西砸到汽车上。杨某丙说在这解决不了,就下去看看。杨某丙他们就坐车到了六标项目部门口,车停下。杨某丙先带一批人往里走,被控制,又过去一批人又被弄住,他是第三批往里走的,到了伸缩门处,见一些人蹲在伸缩门东边围墙处,他也被控制,杨某丙教他说有人问,就说是过来要工资的。去六标时他没带工具,其他人带没带工具他不清楚。去六标项目部时只知道是在旭光中学,后来才知道是武警部队驻地。
27、同案犯张某乙供述,张某戊说杨某丙姐夫被人打了,杨某丙让他们都去所里,他和张某戊、张某己一块到太子井派出所,见到杨某丙和他们厂子干活的人大部分都在,其中有杨某己、杨某庚还有杨某丁、杨小成、梁老六等人也都在现场。那些人都在嚷嚷着起哄,围着两辆武警车,还骂武警,不让武警进所处所问材料,还有一些人掀武警车,把车胎气放了,持续了一小时,县局领导带着特警去了,才带武警进所问材料。后来有人喊到外面坐车到旭光中学六标项目部去,到旭光中学后,他和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几个人一块往旭光中学里面走,被武警控制住,被抓的时候见旁边路上扔了些砖头。
28、同案犯李某某供述,杨某丙说高速六标欠其钱,梁某某在六标被项目部的人打了,太子井派出所正在处理这事,让他过去看看。到派出所后见大部分是杨某丙石子厂的工人,还有峰门村的,围着一辆越野车不让车里人下车,他跟着起哄。后武警进了派出所,就回家了。吃完饭回来,听说人都往六标项目部去了,他也开车到了六标项目部,见好多车停在路边,好多人在路边站着,六标项目部里有喊叫的声音,也有部队喊口号的声音,后来听着没有动静了,他就进去看,刚到大门口就被武警战士控制住了。知道六标是武警部队的地方。
29、同案犯张某丙供述,杨某丙说梁某某被打了,让他一起到太子井派出所。杨某丙说去六标要工钱他就跟着去了,去时他没有拿工具,见到当兵的,才知道那里是武警的驻地,其他同张某乙供述。
30、同案犯张某丁供述,听说梁某某被武警打了,在派出所处理,他去了派出所,听有人喊去六标项目部要钱,就跟着去了。快到项目部伸缩门时,有十几个人往外走,后来他到了伸缩门处,被武警扣住了,当晚被扣十七个人。他没见有人手里拿东西。
31、同案犯张某戊供述,那天下午听说梁某某被武警打了,他就向梁某某要欠他的运费,梁某某让他一起去六标项目部要钱,他同意。晚饭后,他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让他一起去邢汾六标项目部要钱,他骑摩托到邢汾六标,步行往高速项目部走。当时见邢左公路两边站着三四十人,路边还停着几辆小轿车,他走到项目部大门前的空地时,见到张某己、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也在那,这些人也是来找梁某某要钱的,但一直没见梁某某。进大门走了三四十米,看到一队武警战士拿着棍子在那站着,武警战士让他抱头蹲在原地,他发现东边还蹲着十几个人,其中有杨某丙,其他的我不认识。
项目部大门前两边站着的人手中没有拿任何工具,他也没拿任何东西。
32、同案犯张某己供述同张某丁供述,另称六标不欠他钱,梁某某欠他们工资。
33、同案犯王某己供述,当时只知道是张某乙叫他去派出所的,事后才知道是杨某丙让去的。到派出所后有人招呼去旭光中学,他就坐车起来,开始只知道是去项目部,武警出来后才知道那不是普通的项目部。在半路上杨某丙说,到那之后都喊叫一个人(记不清名字)出来,到门口之后,他见有人晃大门,有人起哄叫杨某丙说的那个人名的人出来,后武警出来,把在门口闹事的人控制起来,让他们蹲在墙边,他也被扣。事后杨某丙姐夫说,如果公安局问为什么去旭光中学,就说去项目部要钱。
34、同案犯路某供述,王某戊打电话让他和赵某乙去帮忙,说去了给50块钱,并让他去找黄小刚。后他和赵某乙、黄小刚等20多人坐车到了太子井派出所。下车后见有不少老百姓围着两辆汽车,派出所的人让这两辆汽车开到派出所院内,老百姓跟着进去,有老百姓在晃车说要掀车,还有人把车轮胎气放了,有人发烟、矿泉水、火腿。越野车上的人进了派出所,老百姓就往外走,他也出去上了一辆车,往东不知走了多远,车停在路边,所有人都下车向南走,走到一个伸缩门前,不少老百姓在喊一个叫什么明的出来,里面部队的人列队出来了,他跟着其他人往外跑,后坐车回市里。之前他不知道去什么地方,走到伸缩门处听说之前是学校,现在变成部队驻地了。他没拿任何工具,但在部队驻地时见有人手里拿着砖头等物品,还有一些人冲进了武警部队伸缩门里。当时部队外停有十几辆车,有轿车、面包、三四辆出租,还有一中巴车。
路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飞即黄小刚、小军即王某戊。
35、同案犯孟某甲供述,路某让他找八九个人去帮忙。他和赵林枫、尹某某及其四个同学,七个人坐出租跟着路某的车到了太子井,下车后看到赵某乙和一个人也在。他们在一胡同里看到很多村民在推一辆越野车还放气。后有人给他们分火腿、香烟、矿泉水。后到了武警部队,他们几个岁数小,不想进去,路某让他们在路边等着,一个多小时后,路某跟着几个人跑出来,路某他们拿了砖又往部队里跑了,很快就再次回来了。十分钟后来了一辆警车,半小时后路某给每辆车司机100元钱,他们就回市里了。
36、同案犯赵某乙供述,路某要他去帮忙,他和路某、黄小刚等七八个人坐车到了太子井派出所,院里许多人围着一辆军牌越野车和一辆皮卡车不停地骂,还有人给汽车放气,当地人在推搡从车上下来的人。王某戊的人给他们每人发了烟、火腿和矿泉水。两小时后王某戊让他们走,他们坐车到了旭光中学,路边还停了十来辆车。下车后,有一帮村民带着他们往里走,路某或黄小刚说去那儿找一个人。到了伸缩门处,这些人开始叫骂叫王某丁。当时伸缩门没有怎么开,不知道谁把伸缩门开了半边,好像有几个人冲进院内乱喊乱叫,后来武警列队喊着口号从门里出,他们的人就往回跑,他没有跑,武警让他和留在现场的人蹲在伸缩门旁边,后来他和黄小刚被带到南石门派出所,王某戊把他俩保出来,请他们吃饭。去武警驻地时,他没有拿东西,听说他们被扣后还有人拿砖头棍棒等物品要往里面闯,但他没有看到。
37、同案犯张某丁供述,他跟着路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出租车到了一个派出所。呆了一小时,有人招呼上车往回走,到了一个路口,车都停了,司机说这里原来是学校,现在是武警部队的地方,他没敢下车,看到路边停着几辆出租车,还有辆拉土的大车,还见几十人从路口往里走,过了一会儿,有些人又从里面跑出来,说武警扣住几个人,后路某给他们几辆出租车算的钱他就走了。
38、同案犯尹某某供述证实,他和孟某甲、赵林枫、郭某丙、王某庚、靳某某及两个不认识的人打出租车跟路某及两三辆出租车一起到了一个斜坡处停车。往里走,见一个篮球场里有40多个老百姓围着一辆车骂,见有人晃车,有人给车胎放气,还听到玻璃被砸的声音,后来当兵的从车上下来被老百姓围住,并让他们脱衣服,派出所的警察拦都拦不住,还有人撕扯当兵的衣服。那个胖胖的男的给他们发火腿、香烟、矿泉水。后大家都从派出所往外走,带他们来的那个胖子让他们上车,他们就上了出租车往邢台方向走,走到旭光中学路边,所有的车都停下,他们就下了车,带头的那个人带着老百姓往里走边走还边让这些人骂人,他和孟某甲也在后面跟着。没走多远,听见里面叫喊的挺厉害,接着一队武警喊着口号跑出来,有人往外跑,他也跟着往外跑,到了大门口,发现一起去的少了一个人,后来听说这人和几个老百姓一起被武警控制了。后有老百姓在门口给大车上要铁棍,有的人去弄树枝,还有人从附近的墙上抠砖,然后第二次往里面冲,但没一会就出来了。后来路某给了出租车费,他们就回学校了。经辨认,他认出当天给他们发烟、食物的胖胖的男子叫路某。
39、同案犯郭某乙供述,路某让他帮个忙。他坐出租跟着路某及三四辆车,每车坐四个人到了太子井派出所,见很多人又吵又闹,好像要打架,他就回到车上,等了半天,派出所里面的那些人都出来了,一个开黑色轿车的人喊都跟着其的车走,他们就坐出租车往邢台方向走,没走多远,在路边停下,他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只看到路南边有一条路,路两边各有一排树,路往南挺深,一大群人骂骂咧咧的顺路往里走,他走了几步,看不到往哪里走,天又冷,他就回车上了,过了一会儿,开始进去的一些人跑出来,接着有人开始找砖头什么的就又跑进去,很快就又回来。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警车,往里走了。后有人开一辆白色汽车让他们跟着走,他们的出租车就跟着往邢台走,路上有人说武警把人扣住了,有人往里冲估计也被扣住了。
40、同案犯王某庚供述,孟某甲让他和靳某某等几个田径队学生帮忙,他们打了两辆出租到了太子井派出所。老百姓围着越野车骂,还放轮胎气,还听见玻璃被砸碎的声音。老百姓在派出所闹了约一个小时,他们一直在一边站着没往前上。后当兵的都进了派出所,他们就坐车准备往回走,前面有不少车,后所有的车都停在了路边,车上的人陆续下车,约有二三十人。老百姓叫嚷着往一条小道上走,他们跟着孟某甲也往里走,没走多远,听见有人喊口号,接着看见一批当兵的人手里拿着棍子冲向他们,他们赶紧转身往回跑,到大门口,发现少了一个人,估计是被当兵的给扣留了。有人找老百姓帮忙把人弄回来,老百姓让他们冲进去找人,有人当时想再冲进去,有人从路边捡砖头,但最后谁也没有敢冲进去,接着后面开来两辆卡车,车上拉着沙子,一辆卡车停在了路边,一辆停在了武警部队大门口。没多大会儿,来了一辆警车,他们就坐出租车回学校了。
41、同案犯郭某丙供述,听见有人骂和投砖头的声音,其他同王某庚供述。
42、同案犯靳某某供述,他和尹某某、赵林枫、孟某甲、王某庚、郭某丙坐出租到了太子井派出所,很多人都在叫喊,有人喊要掀车,看到一大伙人在晃一辆不是皮卡车,因天冷,他们都回到了出租车上。后他们坐车往回走,走了有十来分钟,车都停在一个路口,孟某甲说让他们下去帮忙,他们就下车了,看到有好几十人在路口等着,路口还堵着两辆后八轮大车,那个路口好像是通往旭光中学的,后来村民都往里面走,他们几个比较靠后,走到一半的时候,听到里面传来部队喊口号的声音,一会儿孟某甲和一些村民就跑出来了,他们也往回跑,上车后,孟某甲说一个同学被武警抓住了后他们回去时一个胖子给出租车算的账。他们没拿工具,看见有村民拿着铁管。
43、案发当晚被武警部队所扣17人基本情况及照片,证明当晚被扣17人为杨某丙、刘某某、杨某丁、杨某庚、杨某己、杨某戊、杨某辛、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丙、黄小刚、李某某、赵某乙、王全魁、王某己。
4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七支队邢汾项目部关于申请临时军事驻地备案一事的请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七支队关于临时军事驻地选址的批复、武警交通七支队邢汾项目部及其营区平面示意图,证明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邢台市支队司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七支队批准,将旭光中学作为遂行邢汾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的临时营区,将长222米,宽120米,总面积26640平方米的营区范围作为临时军事管理区。
4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邢汾项目部向县局写的关于闲散人员围堵冲击部队营区一事情况说明:该暴力事件引发不好的政治舆论,扰乱了部队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项目施工生产。
另有杨某丙、王某戊、路某案发当天通话话单及2010年12月1日王某丁与郝花照、王彬签订的高速公路六标合同项目经理部(甲方)与邢台县上东峪***石子厂(乙方)的劳务合同书、工程廉政协议、郝花照、王彬致高速六标合同的安全承诺书、报价声明、质量承诺书、邢台县上东峪***石矿“委托书”、王某丁与王彬2012年8月6日签订的爆破队结算备忘录、2012年8月28日王某丁与王爱兴签订高速公路六标合同项目经理部(甲方)与王爱兴(乙方)的劳务协议书、工程廉政协议、王爱兴致高速六标合同的“安全承诺书、质量承诺书”、南石门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办案说明等材料在卷证实本案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表示刘某某已经对其损失进行了赔偿,其对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同意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经询问,王某某称当时主要是杨某丙组织的,刘某某只是跟着去了,主要是王某丁拿钢管打的他,刘某某没有打他。
上述事实由谅解书、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邢台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也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参考公诉机关针对寻衅滋事罪所提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的建议及邢台县司法局同意刘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卫锋
审 判 员 牛 菲
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