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李兵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兵,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70元。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兵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兵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希宝

审判员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