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70元。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兵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