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吴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新01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犯罪所得20700元,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搜缴的作案工具军装一套、伪造的军官证一本、军功章二枚、旧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服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包旭霞

审判员陈卫

代理审判员朱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