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新01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犯罪所得20700元,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搜缴的作案工具军装一套、伪造的军官证一本、军功章二枚、旧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服判,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