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文政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窜至通渭县平襄镇上街,将刘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120元。
另外,本案在侦查中查获的赃款2000元,侦查机关已发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领条及被害人身份证明,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文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