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冯志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志国,小名冯雷,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故城县,捕前无固定住所,装修工人。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吉03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志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志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自称叫“冯雷”,是一名现役军人,并从网上购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迷彩服、军靴、臂章等高仿军品。2017年6月27日,冯志国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宋某,利用宋某对军人的仰慕和崇拜,取得其信任,发展为网恋。期间,冯志国以交党费、姐姐出车祸、钱包被盗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宋某人民币8053.2元。2017年10月24日,冯志国身穿迷彩军装应约来到某地与宋某第一次见面后,宋某感觉被骗借机报警,冯志国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志国对犯罪数额的辩解,因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足以认定,故该辩解不予采纳。冯志国虽当庭认罪,但态度极不诚恳,悔罪亦不真诚,故辩护人提出的对冯志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冯志国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8053.2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不正确,不是八千多。案发前已经还了700多。另外,一审刑期过重。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王鑫伟的证言,被告人冯志国的供述与辩解,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宋某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迷彩军服,军靴,黑色华为荣耀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上诉人虽提出案发前曾还款700多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又因受害人有微信转账记录为凭,故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仅骗钱还欺骗被害人感情,损害军队威信,主观恶性深。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宇桐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