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志国对犯罪数额的辩解,因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足以认定,故该辩解不予采纳。冯志国虽当庭认罪,但态度极不诚恳,悔罪亦不真诚,故辩护人提出的对冯志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冯志国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80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