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孙信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信付,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6年8月16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孙信付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苏彭狱减建字第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信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7年5月、2017年11月获得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19400元,判决书中表述其亲属代为退赔15000元。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信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信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孙信付的刑期减去五个月二十九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伯亚

审判员陆连东

审判员胡晓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