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梁某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锡,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2007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甘伟健,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锡及辩护人甘伟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梁某锡在微信群内认识了被害人程某,谎称自己是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的中队长,与程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锡先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程某的钱财,共计约2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锡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锡辩称,我没有冒充军人诈骗,和程某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说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没有骗过她的钱,也没有发过照片给她。她曾经设局抢走我的手机,使用我手机发送微信聊天、照片来陷害我,我曾经拿过程某3000元,但已归还。我也没有答应办理驾驶证,是她答应她朋友并收钱再转给我,我说办不了,已全额归还2600元给她的朋友。

辩护人认为,对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梁某锡认罪、悔罪,是家庭支柱,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梁某锡在交友微信群内认识了被害人程某,并谎称自己是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的中队长,与程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锡先后编造奶奶去世、帮助程某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与程某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程某的名字等理由,骗取程某的钱财,共计约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时间;

(二)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的户籍情况;

(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系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

(四)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入所时体检并无异常;

(五)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的前科情况;

(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和其妻子徐某玲于201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29日生育女儿;

(七)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在肇庆市端州区没有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八)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被害人程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锡于2017年3月至9月的通话情况;

(十)欠条,证实被害人程某提交了签有“梁某锡”字样等内容的欠条,金额是60000元;

(十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程某拒绝将存有其和被告人梁某锡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交给安机关做手机电子勘验;公安机关经互联网查询,中国境内暂无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这个编制,故无法到相关部门核实被告人梁某锡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梁某1的证言:我是梁某锡的父亲,我父母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他们在2017年没有离开过广东,也没有住院。梁某锡平时在肇庆市端州区居住,很少在高要禄步居住,他于2013年离婚,于2017年2月24日结婚。

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6年11月,我认识了梁某锡,他称自己是国家反恐特战队中队长,骗得我信任,陆续以替我购买摩托车驾驶证、祖母去世、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房产证上加我名、战友遇难、生意经营、帮我哥哥设法拿回被交警扣押的驾驶证、日常消费等为由,向我要了大约60000多元。此外,他还强行把我的OPPOA59S手机、OPPOR9Plus手机、vivoX9Plus手机、vivoX7Plus手机、联想电脑各一台拿走,总价值大约12000元。经我追讨,他于2017年9月6日,在喜爱夜蒲酒吧门口写欠条给我,金额60000元,他提出分期还,我要求他一周内还清,他答应了。写下欠条后,梁某锡经常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恐吓我。

其辨认出被告人梁某锡就是骗其钱财的人。

被告人梁某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自2017年年初认识程某后,谎称自己是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的中队长,与程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先后编造其祖母去世、帮助程某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与其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名等理由,多次骗得程某共计21000元,每次都是微信转账的。其签过一张60000元的借据给程某,但内容署名都不是其本人写的,是程某带七、八个人来殴打其后,叫其按指印的。

其辨认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星湖三区19栋601房就是其多次对程某实施诈骗的地方;辨认出被害人程某;辨认出被害人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记录,共计20400元;辨认出其和被害人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警官证的照片、梁某锡身穿印有“警察”和“中国武警”字样衣服的照片、办案场所的照片等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致被害人损失21000元的事实。被告人梁某锡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应予体现。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梁某锡否认指控、提出对方陷害及其本人已归还指控部分款项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锡认罪、悔罪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锡应于判决生效后向被害人程某退赔经济损失2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敏琼

审判员杨力田

人民陪审员区学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永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