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梁某锡在交友微信群内认识了被害人程某,并谎称自己是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的中队长,与程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锡先后编造奶奶去世、帮助程某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与程某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程某的名字等理由,骗取程某的钱财,共计约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时间;
(二)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的户籍情况;
(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系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
(四)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入所时体检并无异常;
(五)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某锡的前科情况;
(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和其妻子徐某玲于201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29日生育女儿;
(七)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锡在肇庆市端州区没有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八)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被害人程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锡于2017年3月至9月的通话情况;
(十)欠条,证实被害人程某提交了签有“梁某锡”字样等内容的欠条,金额是60000元;
(十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程某拒绝将存有其和被告人梁某锡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交给安机关做手机电子勘验;公安机关经互联网查询,中国境内暂无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这个编制,故无法到相关部门核实被告人梁某锡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梁某1的证言:我是梁某锡的父亲,我父母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他们在2017年没有离开过广东,也没有住院。梁某锡平时在肇庆市端州区居住,很少在高要禄步居住,他于2013年离婚,于2017年2月24日结婚。
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6年11月,我认识了梁某锡,他称自己是国家反恐特战队中队长,骗得我信任,陆续以替我购买摩托车驾驶证、祖母去世、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房产证上加我名、战友遇难、生意经营、帮我哥哥设法拿回被交警扣押的驾驶证、日常消费等为由,向我要了大约60000多元。此外,他还强行把我的OPPOA59S手机、OPPOR9Plus手机、vivoX9Plus手机、vivoX7Plus手机、联想电脑各一台拿走,总价值大约12000元。经我追讨,他于2017年9月6日,在喜爱夜蒲酒吧门口写欠条给我,金额60000元,他提出分期还,我要求他一周内还清,他答应了。写下欠条后,梁某锡经常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恐吓我。
其辨认出被告人梁某锡就是骗其钱财的人。
被告人梁某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自2017年年初认识程某后,谎称自己是中国武警反恐特战中队的中队长,与程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先后编造其祖母去世、帮助程某购买摩托车驾驶证、与其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名等理由,多次骗得程某共计21000元,每次都是微信转账的。其签过一张60000元的借据给程某,但内容署名都不是其本人写的,是程某带七、八个人来殴打其后,叫其按指印的。
其辨认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星湖三区19栋601房就是其多次对程某实施诈骗的地方;辨认出被害人程某;辨认出被害人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记录,共计20400元;辨认出其和被害人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警官证的照片、梁某锡身穿印有“警察”和“中国武警”字样衣服的照片、办案场所的照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