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星通过在聊天中发送假军人证件等方式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后,先后三次以部队战友需要用钱、下连队购物品等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4100元。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彭星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曾某某家,谎称自己的行李丢失。2017年12月9日4时许,彭星以回家为由向曾某某借了600元,在离开时,将房间里1个钱包和1部佳能6D相机、1个佳能镜头盗窃。彭星在曾某某要求下,将所盗窃的相机寄还了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相机、镜头价值7600元。
重庆市警方接到曾某某报案后,对彭星上网追逃。彭星于2018年1月8日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区分局湾子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移交重庆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