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彭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住陕西省高陵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8)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星通过在聊天中发送假军人证件等方式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后,先后三次以部队战友需要用钱、下连队购物品等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4100元。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彭星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曾某某家,谎称自己的行李丢失。2017年12月9日4时许,彭星以回家为由向曾某某借了600元,在离开时,将房间里1个钱包和1部佳能6D相机、1个佳能镜头盗窃。彭星在曾某某要求下,将所盗窃的相机寄还了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相机、镜头价值7600元。

重庆市警方接到曾某某报案后,对彭星上网追逃。彭星于2018年1月8日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区分局湾子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移交重庆警方。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彭星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曾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星的行为已经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犯罪后自首;建议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8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传江

法官助理唐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