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李文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武,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曾因为嫖娼,于2011年被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民廷、被告人李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武与被害人张某通过QQ聊天相识。在聊天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文武自称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十三支队雪豹突击队副队长,并将伪造的军人证件截图发给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信以为真,并答应被告人李文武处男女朋友。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文武谎称自己体内有子弹,需要人民币3000元的手术费,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文武转账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文武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被害人张某安排食宿,并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期间,被告人李文武企图使用被害人张某的身份信息,下载贷款软件,从网上金融机构贷款留作己用,因案发而未得逞。

2017年11月29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术学院门口将被告人李文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武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文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武警证件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贷款信息、入所体检表、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李文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损害了军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文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文武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茂枝

人民陪审员王?安

人民陪审员何林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