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贵华,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川18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军服、军帽、虚假证件等物品,以及手机二部作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施贵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贵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施贵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贵华撤回上诉。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勇

审判员严宏

审判员刘海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