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鲁建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建米(自报),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童丽雯,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建米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建米及其辩护人童丽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11月12日,被告人鲁建米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军用服装,冒充消防官兵,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号某KTV消费,并以检查消防为由,要挟KTV免除其消费款人民币近千元。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鲁建米再次冒充消防官兵至上述KTV内消费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鲁建米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军用服装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鲁建米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关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建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消费帐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鲁建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建米冒充军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鲁建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退赔相关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建米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军用服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