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11月12日,被告人鲁建米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军用服装,冒充消防官兵,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号某KTV消费,并以检查消防为由,要挟KTV免除其消费款人民币近千元。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鲁建米再次冒充消防官兵至上述KTV内消费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鲁建米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军用服装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鲁建米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关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建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消费帐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鲁建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