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李德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祥,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康胜,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部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祥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祥及其辩护人彭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德祥冒充自己是从南京军区考入北京国防部的工作人员“李某3”,现已被派到江西省进行反腐工作。随着和被害人的进一步交流,被告人李德祥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陈某1的信任,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德祥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20.85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共计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祥冒充军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德祥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3、5、10、13起不是事实,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彭康胜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祥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0.85万元和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9万元的证据不够充分。2、被告人李德祥招摇撞骗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冒充军人的行为,属于坦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德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陈某1,谎称自己是在北京当兵的江苏人,名叫“李某3”,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李德祥以自己患有痔疮癌无钱治疗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共计19000元。2017年6月,由李德祥的女朋友龚芯归还了陈某119000元。

二、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德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李德祥冒充自己是南京军区考入北京国防部的工作人员,名叫“李某3”,现被派到江西省进行反腐工作。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德祥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208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德祥以帮一个被打伤的老头垫付医药费为由向被害人刘某1要钱,刘某1从兴国县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取了10000元现金,之后在交警大队门口李德祥的车上将钱给了李德祥。

(二)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欠战友钱被催债为由让被害人刘某1想办法,于是刘某1从家里拿了10000元现金,之后在刘某1家楼下李德祥的车上将钱给了李德祥。

(三)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德祥还是以欠战友钱被催债为由让被害人刘某1想办法,刘某1从兴国县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取了20000元现金之后,在中心花园附近李德祥的车上将钱给了李德祥。

(四)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德祥以身上的钱被老婆拿走、没有生活费为由向被害人刘某1要钱,刘某1在兴国县平阳街旁李德祥的车上给了1500元现金李德祥。

(五)2017年4月17日前,被告人李德祥以头痛病缺钱做手术为由让被害人刘某1想办法,4月17日,刘某1让弟弟刘某2帮其在信用总社取到27万元现金,之后刘某1拿着其中15万元现金来到潋江镇模范大桥旁李德祥的车内,将钱给了李德祥。

(六)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手下的同事没钱吃饭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李德祥3000元现金。

(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手下的人没钱吃饭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李德祥3000元现金。

(八)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手下的人没钱吃饭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李德祥1500元现金。

(九)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德祥以赊欠烟钱为由要被害人刘某1拿钱,于是刘某1将1000元现金给了李德祥。

(十)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德祥以赊欠一部VIVOX9plus手机的钱为由要被害人刘某1拿钱,于是刘某1将3000元现金给了李德祥。

(十一)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手机被摔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买手机,于是刘某1用妹妹刘某4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在兴国县中心花园赣州银行取了3000元现金给李德祥。

(十二)2017年5月底,被告人李德祥以买手机不够钱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于是刘某1拿了1000元现金给李德祥。

(十三)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李德祥以汽车、现金、银行卡等物品被其老婆扣了为由问被害人刘某1要钱外出,于是刘某1给了李德祥1500元现金。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德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德祥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德祥出生于1977年11月2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德祥无犯罪前科。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李德祥所有的赣B×××××众泰汽车及机动车行驶证予以了扣押并随案移交。

5、微信截图,证实龚芯与陈某1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6、刘某1提供的银座银行对账单、简易明细,证实户名刘某1、刘某3的交易情况;户名刘某2、刘某4的简易明细情况。

7、李某1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李某1微信转账给刘某1的情况。

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其从兴国县信用总社支取了27万元现金还给了刘某1。

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刘某1给了其12万元现金,叫其存入其在银座银行的账户内,后其与刘某1一起到银座银行,将12万元现金存入到其账户内。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其应刘某1的要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1。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李德祥在家表现还好,有孝心,但就是有点好吃懒做。

1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信仰的男子。他就问我的头像是不是我本人,我说是的。他就说我长得很像他死去的前女友。后来他就聊起他之前是如何对他前女友的故事,他就说他前女友患了肝癌,她的父母亲说没救了要放弃治疗。但是他说只要他前女友活着一天他都不会放弃治疗。他还向部队借了四十万,加上亲朋好友凑了八十多万。他就带他前女友去美国治疗,在这期间他还说为了省钱还吃过西瓜皮。我听得很感动觉得这个男的很靠谱,慢慢的就取得了我的信任。后来他自称“李某3”,和我说他是北京国防部来兴国巡视组的工作人员,负责反贪工作,现在要在江西待三年,就去年年底的时候才到兴国。在之后我和他还见过几次面,慢慢的我和他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1)2017年3月29日上午,我就接到“李某3”的电话,他问我在哪里。我当时刚好在兴国县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ATM机取钱,他就叫我多取点钱。他说他刚刚在公安局休息,在长冈乡发生了一起打架的警情,一个年纪30多岁的男子把一个老头打伤了,他就带那个被打伤的老头送去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他就说他现在身上没带多少钱,人民医院要先垫付医药费,就想叫我多取点钱等下他会过来拿,还说等报完帐就还钱给我。于是,我就去兴国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ATM机上分四次(四次分别是3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取了一万元现金出来,我在兴国县交警大队门口上了“李某3”的车,在他车上给“李某3”一万元现金。

(2)2017年3月30日上午,“李某3”和我说他的一个战友的房子要装修,他还欠着他战友3万元钱。他战友问他还钱,他说他现在身上没钱,叫我想想办法。我就说我现在就只有一万元,他就说先拿给他。于是,我就拿了家里的一万元现金,在我家楼下“李某3”的车上给了他一万元现金。

(3)2017年3月31日的上午,“李某3”和我说他还欠朋友3万多,现在他朋友找他催债。如果今天不还掉这3万多元欠款,他朋友就会把他的车子扣掉(实际上这辆车都不是“李某3”的),又叫我想想办法看下怎么弄。于是,我就去兴国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ATM机上分七次(七次分别是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取了二万元现金出来,在兴国县中心花园赣州银行斜对面的马路边给了“李某3”二万元现金。

(4)2017年4月份,当时放清明节三天假的时候,“李某3”就和我说这段时间天气热,他的头痛病越来越严重了。“李某3”还说清明节的时候计划去上海长江医院做头颅手术,他老婆也会过兴国接他一起去做手术。当时由于在兴国的时候,他和他老婆发生了矛盾吵架了,他老婆就把去上海做手术的现金、银行卡都带走了,没留生活费给他,他现在身上没钱了,也没办法还钱给我了。我就又拿给“李某3”1500多元现金。2017年4月15日的时候,“李某3”和他老婆和好了,他老婆一定要带他去做手术,还说已经拖了两年了,再不及时做手术就医不好了。他还说做这个手术下来总的要花七十多万,他岳父答应给他三十万,他从战友朋友那里借了十多万,兴国县县委书记给他弄了十万,就这样凑了四、五十万,但是还差钱。他就问我怎么办,叫我想想办法。我就说可以借他十五万,但是也还要去外面借点凑起来。“李某3”就问我确定拿的到钱嘛。我就说应该没问题。我就问他确定哪天做手术。他就说我的钱什么时候拿给他,他就去做手术。于是,我就答应他2017年4月17日上午给钱给他。

2017年4月16日的时候,我就打电话给我弟弟刘某2,因为我的钱放在他的卡里。我就说要取钱急用就先去银行预约了。4月17日上午,我弟弟就陪我去兴国县劳动就业局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取了二十七万元现金。我拿到钱就先走了。我就联系了我姐刘某3,因为我还有一个朋友要借钱,我就从二十七万那里分了十二万出来,陪同我姐到兴国县交警大队对面的银座村镇银行存钱。存完钱之后,我就联系了“李某3”。他就问我在那里。我就说在我姐姐的店里。于是就叫我到兴国县潋江镇模范大桥那边来,他当时将车停在马路边,我就将用一个红色银行塑料袋装的十五万元现金放到了“李某3”的副驾驶上,他就打开塑料袋看了一下,没有清点这些钱就离开了。当天晚上,我还联系了“李某3”,他就说当天晚上就离开兴国了,他岳父已经在上海那边安排好了做手术。

(5)2017年4月19日的时候,“李某3”就和我说手术做完了,刚刚醒过来,现在很累不想说话。4月22日左右,“李某3”联系我说在那边钱不够用,他都已经先挪用了单位报账的钱,他手下的同事没有吃饭的钱了,就问我身上还有多少钱,叫我想办法。我当时就说身上没什么钱,只有三、五千。他就叫我拿些钱放到兴国县开泰酒店前台,他说他的手下会去拿钱。我就说不想去,我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3000元(这3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6)2017年4月25日的时候,“李某3”又说手下的人没钱吃饭了,又叫我想想办法。于是,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3000元(这3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没多久,“李某3”就从上海做手术回到了兴国。他说后期方便工作就去赣州治疗。当时他还开了一辆新的蓝色众泰牌SUV汽车过来。我就问他这个车是怎么回事。他就说单位给他配发的汽车。他当时见我的时候还理了一个平头。我就问他你去上海做手术,头上怎么没有伤疤。他就说他做的是微创手术。我就想去看他头上的手术伤疤,他就不让我看,他还说都做完手术半个月了,伤疤早就没了,因此我和他闹的不开心。

(7)2017年4月27日的时候,“李某3”又说手下的人没生活费了,又叫我想想办法。我就问他怎么手下的人那么会花钱,他就说他手下有很多,叫我不要管那么多。没办法,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1500元(这15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8)2017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3”开车过来找我。我一上车他就问我的包呢,就叫我拿钱。我问他要钱干嘛。他就说在外面赊了两条荷花牌香烟还没有付钱,总的1000元。于是“李某3”从我这里拿了1000元现金。

(9)2017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3”找我说在外面赊了一部vivox9plus手机还没有付钱,总的要3000元。于是“李某3”又从我这里拿了3000元现金。

(10)2017年5月8日的时候,“李某3”说没钱用了,又叫我想想办法。于是,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2000元(这2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11)2017年5月11日的时候,“李某3”说没钱回家,叫我想办法。我就拿我妹妹刘梅芳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在交警大队对面银座村镇银行取了2000元,在“李某3”车上给了他2000元现金。

(12)2017年5月13日的时候,“李某3”说没钱用了,又叫我想想办法。于是,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1000元(这1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13)2017年5月16日的时候,“李某3”说没钱用了,又叫我想想办法。于是,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1000元(这1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14)2017年5月17日的时候,“李某3”要钱急用,叫我想办法。我就拿我弟弟刘某2的一张赣州银行的卡在兴国县平阳街赣州银行取了3000元现金给他。

(15)2017年5月24日的时候,“李某3”和其老婆龚芯打架,“李某3”的手机被摔坏了。“李某3”说现在没手机用,叫我想办法,于是,我就拿我妹妹刘某4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在兴国县中心花园赣州银行分两次(两次分别是2500元和500元)取了3000元,在“李某3”车上给了他3000元现金买手机。

(16)“李某3”在我这里拿了3000元后,他说这段时间兴国没有货了要去赣州买。又过了几天,我同他一起去赣州买手机,他说要差钱,他又在我这里拿了1000元现金。

2017年6月2日晚上,“李某3”匆匆忙忙打电话给我叫我出来,他就说他老婆、岳父把他的车子扣下来了,现在他们要抓他回去。我问他什么原因,他没有告诉我。在交警队门口,他上了我的车。他就特意交代我说我现在这张手机卡不要用了,他不联系我,我就不要主动联系他。如果有人找到我,千万不要说我给了他钱的事情,讲出去了,他的罪名又会更多。由于他之前也开过我的汽车,他就叫我这段时间也要少开车上街。他还说如果有人找到我,叫我什么都不要说,就说不知道。事后,我才知道“李某3”在2017年6月2日的时候,“李某3”还骗了一个女的钱,那个人叫陈某2。陈某2那天去潋江派出所报案了。所以“李某3”就怕公安机关找到我,发现我也被骗了。“李某3”还说他出事了,他岳父还把他工作给搞掉了。

(17)2017年6月19日的时候,“李某3”说现在没工作,身上又没钱了,叫我想想办法。于是,我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3”2000元(这2000元还是叫我弟媳妇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微信,我再微信转账给“李某3”)。

(18)2017年6月22日左右,“李某3”说回兴国办事,身上没钱。在兴国县城西街菜市场附近,在“李某3”的车上,我拿给他1500元现金。

(19)2017年6月23日的时候,“李某3”说他老婆带了十多个人来兴国找他,在埠头找到了他,他老婆等人还将他的汽车给扣了下来。而放在车上的钱、银行卡、身份证等都还在车上,他想去于都躲起来,但是去外面又没有钱,叫我再想想办法。于是,我就又拿给他1500元现金。

(20)2017年6月24日上午,“李某3”说他从于都回来兴国了,想回家一趟,叫我想办法。我就拿我妹妹刘梅芳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在兴国县县委斜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分两次(两次分别是1000元和500元)取了1500元,加上我身上的500元,在我的车上给了他2000元现金。

(21)2017年6月25日一大早,“李某3”又找我要钱,我就说我身上也没钱了,我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他500元(我自己微信里的零钱)。当时在25日10点多钟的时候,我开车在兴国县五福路的时候,我就看到了“李某3”,他当时开着他的新车。我就很立马打了电话联系他。我就问:“你的车子不是己经被你老婆扣掉了吗怎么现在又有车了”他迟疑了一下后和我说:“我看下你会不会担心我啊,我那是骗你的。现在车上有人不方便说”之后就挂了我电话。

2017年7月1日,我发现打电话、微信都很难联系到他。在一次电话中,我就问他现在在什么地方,他就说要离开兴国不回来了。我就问他拿了我那么多钱怎么办,他说就这么办,他叫我拿出证据。我就想叫他出来写个借条给我,但是他都一直不出现。于是我就过兴国县公安局报案来了。

1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我是在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李某3”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向我“打招呼”,在打招呼那栏加了句“你好”。当时我没有马上通过对方的好友请求,到了几天之后我才通过了“李某3”的好友请求。我和“李某3”建立了微信好友关系之后,我们在前期聊天的时候都互相介绍了自己。对方除了介绍自己叫“李某3”之外,还说他来自江苏,之后“李某3”说他是当兵的,我当时心想兴国好像没有当兵的,我就反问他,“李某3”当时就说他是北京派来的,我就相信了他。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和“李某3”就会经常联系。我和“李某3”聊天近二、三个月的时候,期间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李某3”就开口向我借钱了,我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被“李某3”骗的。我前前后后被“李某3”以看病没钱的理由借去19000元整,这件事也过去一段时间了,我与“李某3”的这件事对我来说是个教训,我个人也主动地去忘记这件事,所以我只能记起三次“李某3”找我借钱的经过。2017年2月份,“李某3”当面和我说,说他有痔疮癌,但是身上没有钱去治疗。并且在说的过程中,他的语气让我感觉可怜兮兮的,甚至感觉“李某3”有点窝囊,当时我就心软了,出于帮助他的心态,我就答应了“李某3”会拿钱给他。“李某3”就问我最多可以拿多少,我说可以拿5000元,“李某3”就说拿5000块吧。之后我临时去将军园附近的农信社取了5000元现金给他;2017年3月份,“李某3”和我说要去上海做检查,他又说他身上没钱,他还是那种可怜兮兮的样子,我就答应会拿钱给他。“李某3”问我最多可以给多少,我说最多只能给5000元,一分钱都不能多,之后我去将军园附近的农信社取了5000元现金给他;还有一次就是“李某3”找我最后一次借钱的情况,当时是2017年的3月底,“李某3”说他没钱加油了,我就从包里拿了500元现金给他。

2017年6月份的时候,龚芯拿着“李某3”的卡,取了19000元给了我。

1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陈某1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德祥就是自称“李某3”的男子。被告人李德祥分别辨认出被害人刘某1、陈某1。

1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李德祥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到的一套迷彩服及一套警服(训练服)予以扣押。

16、被告人李德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12月份以来,我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添加了两名女网友,一个叫刘芷妤,还有一个叫陈某2。在跟她们交往中,我自称是南京军区分管江西工作的领导,还自称是国防部来驻兴国巡视组的工作人员,她们觉得我很有身份。随着进一步的交流,我们约了见面,之后她们还自愿跟我发生了性关系,并保持了一段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我从刘芷妤那里得到20万元左右。1万元现金是我和刘芷妤在交往初期,她在一次坐我车时留在车里的,当时我说她落下了钱,她就说这个钱是给我买烟抽的,不用我还;15万元现金是我在和刘芷妤交往时,她多次邀我去玩,我都以身体不舒服、头疼为由拒绝了她,她问我什么原因,我就说自己有病又没钱医,她就说有病就要去医治,钱的事她会解决,没过几天,刘芷妤就拿了15万元现金给我,但我在接受这15万元前,两次拒绝了她,我说怕还不起,她说没事我才收下的;2万多元现金是我主动向刘芷妤借的,当时我买了车后,车辆要保养、维修,我就陆陆续续借了她2万多元现金;还有2万多元是我在和刘芷妤交往时,我对她说过自己之前欠战友的钱,现在战友装修房子急需钱,要我还钱,我还说过手下的人没钱吃饭,还说过自己身上的钱被老婆拿走了之类的话,刘芷妤在我跟她说起这些话后都会主动给钱我花,这2万多元我是没有开口问她要的。这就是大概20万元钱的详细情况。

我只是有痔疮,没有其他的病。我将这15万元用来买汽车了。我对刘芷妤说手下的人没钱吃饭,自己身上的钱被老婆拿走了之类的话是假的。这些钱也不是我一个人花,很多是用于我和刘芷妤一起吃饭、开房了。

我和陈某2交往时,以自己没钱抽烟为由陆陆续续问她借了19000元左右。欠陈某2的钱我已经还掉了。

关于被告人李德祥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3、5、10、13起不是事实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祥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208500元,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刘某3、李某1的证言,银行对账单、简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同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供述从被害人刘某1那里得到20万元左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德祥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208500元。被告人李德祥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祥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的身份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案被告人李德祥冒充军人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钱又骗色,且骗取数额巨大,给被害人刘某1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军队的声誉,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德祥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够充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德祥在庭审中对部分事实翻供,认罪态度差,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祥已将赃款190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2,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军队的声誉及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德祥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德祥退赔被害人刘春经济损失人民币208500元(扣押在案的众泰汽车拍卖款予以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胜海

人民陪审员黄邦明

人民陪审员李赞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