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胡朝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朝晖,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衡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5年被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冒名汪泽)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朝晖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欣、代理检察员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朝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朝晖通过网络购买一本军官证及一套军装,冒充现役军人骗取被害人卞某1的信任,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胡朝晖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怀孕、流产。被告人胡朝晖以偿还欠款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卞某1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司令部证明,证件号码为军字第9980786、内容为“青岛警备区政治部71131部队装甲六营副营长”的军官证系伪造。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军官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司令部证明、青岛市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卞某2、卞某3、谢某1、谢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卞某1的陈述;被告人胡朝晖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2、盗窃罪

2017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朝晖到本市雨花区新城新世界小区的停车坪,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等工具,将牌照为湘BXXXXX的黑色汉兰达轿车的后排挡风玻璃撬坏,盗走车尾箱内的硬盒芙蓉王香烟83包。经鉴定,受损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09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26元。

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朝晖又到本市雨花区万某金域华府一期的停车坪,采取上述手段将牌照为粤CXXXXX的红色路某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敲坏,盗走车尾箱内的软盒大重九香烟三条、硬盒大重九香烟一条以及五粮液白酒一瓶,后销赃的人民币3400余元。经鉴定,受损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703元,三条软盒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2850元。

同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山县贯塘镇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胡朝晖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宋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朝晖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朝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朝晖在原判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胡朝晖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胡朝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朝晖通过网络购买一本内容为“青岛警备区政治部71131部队装甲六营副营长”的军官证及一套军装,冒充现役军人骗取被害人卞某1信任,之后2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胡朝晖与被害人卞某1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卞某1怀孕、流产。被告人胡朝晖还以买房、偿还欠款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卞某1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司令部证明,证件号码为“军字第9980786”,内容为“71131部队装甲六营副营长”的军官证系伪造。

二、盗窃的事实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朝晖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朝晖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新世界小区的停车坪,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将被害人宋某号牌为湘BXXXXX的黑色“丰田”汉兰达后排挡风玻璃撬坏,盗得车尾箱内的硬盒黄“芙蓉王”香烟83包。经鉴定,该受损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09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26元。

2、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朝晖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万某金域华府一期停车坪,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将被害人张某号牌为粤CXXXXX的“路某”后排挡风玻璃撬坏,盗得车尾箱内软盒“大重九”香烟3条、硬盒“大重九”香烟1条(无法认定价值)及“五粮液”酒1瓶。经鉴定,该受损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703元,被盗软盒“大重九”3条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17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山县贯塘镇一无名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胡朝晖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朝晖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胡朝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朝晖对盗窃作案地点进行辨认。

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刑)勘(2017)1948号、194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4、被告人胡朝晖的军官证,证明被告人胡朝晖对被害人卞某1招摇撞骗时持有伪造军的官证。

5、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胡朝晖与被害人卞某1之间的经济往来,被告人胡朝晖有向被害人卞某1索要财物。

6、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司令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朝晖所用军官证(证件号码为军字第9980786)系伪造。

7、提取物证笔录、视听资料,视频截图,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胡朝晖伪造的军官证及着军装驾驶车辆的视频资料和视频截图的事实。

8、被害人卞某1的病历资料,证明被告人卞某1流产的事实。

9、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定(2017)1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

10、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网龄监狱(2016)湘网监释字第19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胡朝晖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1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卞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朝晖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卞某1的信任,后2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胡朝晖以买房、偿还欠款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卞某1索要财物,并致使被害人卞某1怀孕、流产。

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宋某的车子停在雨花区新城新世界一期时,车后挡风玻璃被人砸坏。车内的烟被偷走。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张某的车子停在雨花区万某金域华府一期时,车后挡风玻璃被人砸坏。车内的烟、酒被偷走。

12、证人证言

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明:1、谢某3是被告人胡朝晖的表姐,被告人胡朝晖交了个女朋友“甜甜”,被告人胡朝晖曾打电话要谢某3参加双方家长的几面会。之后被告人胡朝晖的爸爸告诉谢某3,胡朝晖冒充军官骗取了“甜甜”的感情,还骗了她2万元。2、被告人胡朝晖从未当过兵。3、被告人胡朝晖曾经因犯罪进过几次监狱,且一个五岁的女儿。

证人卞某3的证言,证明卞某3是被害人卞某1的弟弟,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朝晖对卞某3说带他去被告人胡朝晖的单位转转。当天胡朝晖着深绿色军装,军装上还有胡朝晖的名牌。在里面转了20分钟的样子就离开了,2017年高考之后才听到被害人卞某1说被被告人胡朝晖欺骗了。

证人卞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被害人卞某1告诉卞某2其交了一个男朋友,是高炮师预备役的连级军官,叫胡朝晖。2017年5月初,双方家人一起吃饭时,被告人胡朝晖的二姑说他是开大车,干物流的,卞某2对被告人胡朝晖的身份有所怀疑,私下查探过,没有找到胡朝晖的单位。之后卞某1将被告人胡朝晖的军官证发给了青岛警备区的一个朋友,朋友告诉卞某1青岛警备区没有胡朝晖这个人。

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朝晖是在物流公司开货车的,不是军官。

13、被告人胡朝晖的供述,证明:1、2017年6月19日凌晨,其分别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新世界、万某金域华府采用损坏汽车后排挡风玻璃的方式盗窃的事实。2、被告人胡朝晖2016年,在网上购买了军官证及军装,骗取被害人卞某1的信任,之后2人建立恋爱关系,致使被害人卞某1怀孕、流产。期间,被告人胡朝晖以买房、偿还欠款等理由向被害人卞某1索要财物的事实。

14、被告人胡朝晖的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朝晖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朝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朝晖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被告人胡朝晖是曾经因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朝晖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朝晖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朝晖退赔被害人卞晓田经济损失款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宋健经济损失款人民币2335元;退赔被害人张臻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遇友

人民陪审员彭爱莲

人民陪审员易秋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