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海松,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南漳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胜、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8〕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海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席法庭,被告人段海松及其辩护人杨国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段海松伙同燕某(另案处理)召集多名退伍战士假冒现役军人,以虚构的“湖北省武警总队随州装甲大队”武警官兵身份,先后在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湖北商贸学院、武汉光谷职业学院开展有偿军训活动,骗取军训费用。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段海松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段海松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到案、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关于湖北青年职业学院2017学生军训情况报告、军训协议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人熊某、付某、钱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海松的供述和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海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段海松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海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玉华
审判员徐文娟
人民陪审员吴凤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丽莎